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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修订)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发改价成[2012]517号
  • 发布日期:2012.05.29
  • 实施日期:2012.06.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发改价成〔2012〕517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物价局发布的《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价成[2006]25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成[2004]396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О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规范价格成本监审行为,保证成本监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本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依法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市或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生产经营同一种商品或提供同一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天津市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凡列入本市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制定暂未列入《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六条 成本监审的具体工作由本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组织实施。尚未设立成本调查监审机构的,可指定一个科室、明确具体人员负责成本监审工作,指定的部门、人员要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负责全市成本监审工作;负责成本监审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具体品种成本监审核算办法和文书表式的制定,开展业务培训。

  市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依据《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本级政府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并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请求对相关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第七条 从事成本监审的工作人员在每个项目实施成本监审时,应当不少于二人。


  第八条 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第九条 列入《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算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实施成本监审时,应按照要求提交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资料、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按规定表式核算填报成本调查表。经营者应对所提供的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没有正式营业或正式营业不满一个年度且不能准确记录实际成本的,原则上不实施成本监审。


  第十一条 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实施成本监审的工作程序:

  (一)向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

  (二)对经营者上报的成本资料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初审,成本资料不完整的,要求经营者补充有关资料;

  (三)对经营者上报的成本资料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四)与经营者沟通审核情况;

  (五)填列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六)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监审报告。


  第十二条 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完成每一项目成本审核工作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本监审项目;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三)成本监审程序;

  (四)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五)经营者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成本;

  (六)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其理由;

  (七)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八)定价成本结论;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成本监审报告必须经参与成本审核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公章或者价格成本监审专用章。


  第十三条 成本监审工作人员应当为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四条 成本监审工作人员要清廉从政,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成本资料或不按规定提交成本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令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终止实施当次成本监审。


  第十六条 成本监审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标准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实施成本监审。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5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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