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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印发推动天津空港经济区保险产业园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原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 发文字号:津滨政发[2016]48号
  • 发布日期:2016.10.31
  • 实施日期:2016.10.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区域经济开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印发推动天津空港经济区保险产业园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滨政发〔2016〕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保险业服务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的意见》(保监发〔2015〕65号)中建设“保险产业园”的部署要求,以及国家赋予自贸区金融创新的功能,完善支持空港经济区保险产业园发展的政策体系,进一步推动空港经济区保险产业园创新发展,特制定《关于推动天津空港经济区保险产业园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金融局

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

2016年10月31日

  关于推动天津空港经济区保险产业园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保险业服务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的意见》(保监发〔2015〕65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建设的意见》(津政发〔2015〕2号),围绕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推动空港经济区、滨海新区乃至全市保险产业聚集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天津空港经济区保险产业园”(以下简称“保险产业园”)位于天津自贸试验区机场片区内。


  第三条 保险产业园的总体发展目标是结合天津实际需求,以“示范引领、产业集聚、错位发展”为原则,对标国际先进经验与理念,推动保险产业园开发建设,打造以保险产业为龙头的国家级金融创新示范区。



  第四条 鼓励境内外航运保险和保险经纪等专业服务机构落户自贸区;依托航空产业优势,大力吸引保险公司落地开展飞机保险、航空运输保险业务;积极推动物流保险、平行进口汽车保险、跨境电子商务保险及海上工程保险等业务;探索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建立区域再保险中心。


  第五条 扩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功能,加大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力度,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合作;扩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增强对外工程承包重点行业竞争能力;发展境外投资保险,为企业海外投资、产品技术输出和承接重大工程建设提供综合保险服务;落实国产首台(套)装备保险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六条 鼓励保险机构为京津冀地区高速铁路、公路、航空、城际轨道交通、港口建设和航空枢纽等重点领域和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服务京津冀区域互联互通的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争取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京津冀专项投资基金落户。


  第七条 鼓励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助力区域协同发展。



  第八条 探索设立科技、养老、健康、再保险等专业保险公司;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转化保险、专利执行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及专利质押贷款保险试点。


  第九条 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资金制度,深化政府、银行、保险风险共担机制,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保险机构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及互联网企业等各类机构进行业务合作,鼓励其在相关领域融合发展。


  第十条 吸引创新型保险业态,支持设立专业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自保公司、信用保险公司和互联网保险公司;推动保险业与医疗、社保、教育等行业合作,搭建对接平台,促进保险业与相关行业互动发展。


  第十一条 聚集优秀保险研究人才,整合保险行业研究资源,推动建立保险产业研究院,围绕落实重大国家战略和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加大高端专业人才培养和保险产业创新研究。


  第十二条 创新保险企业人才教育培训形式,鼓励和协助保险企业与高校和培训机构建立人才培训渠道与平台,在重点领域引进境外高质量教育培训机构和项目,加大对风险管理、精算、财务、核保核赔、资产管理等保险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



  第十三条 创新保险监管体制和方式,探索开展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及高管任职资格备案制管理。对经中国保监会认定,符合保险产业园发展导向且具重大创新示范意义的新型法人机构,可适当简化审批环节和流程。


  第十四条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立保险产业园企业信息库,并将为入园企业在注册落地、资质申报、项目立项及用地、财税政策兑现、公共设施、投资用汇、户口迁入、子女入学、就医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保障。


  第十五条 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鼓励政府部门购买保险服务,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


  第十六条 建立包括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在内的保险产业园建设工作联席工作组,加大协同力度,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在机构设置、产品创新等方面给予便利,支持保险产业园不断提升聚集机构和拓展服务的能力,并共同致力于维护天津保险市场安全稳健运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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