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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1997]110号
  • 发布日期:1997.12.31
  • 实施日期:1997.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类别: 矿产资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地质矿产局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1997]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贯彻矿产资源法〉的意见》(津政发(1986)150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抬头“市人民政府:”及开头第一自然段中的第一句删除。

  二、将文中所有“国营”均修改为“国有”。

  三、将“十一”及落款处“天津市地质矿产局”和“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删除。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意见》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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