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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我市农村中参加“四清”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计算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事局
  • 发文字号:津人退[1996]13号
  • 发布日期:1996.12.08
  • 实施日期:1996.12.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人事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我市农村中参加“四清”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计算问题的通知
(津人退[1996]13号)



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一九六四年至一九六六年,我市农村根据当时中共河北省委和天津地委要求,抽调部分青年参加“四清”工作队,深入到河北省的一些地区搞“四清”运动,一九六七年后他们陆续通过录干、招工成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关于这部分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问题,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可从参加“四清”之日算起。对于参加“四清”后回村、进入各类学校学习等以后又参加工作的职工,应将其回村、上学等时间扣除,前后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二、上述人员更改参加工作时间和接续工作年限,要以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为依据,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对于档案中无明确记载或记载的时间与实际参加“四清”时间不一致的,各单位负责查清,提出意见,报区、县人事局审批。

  三、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按上述规定计算工作年限后,对与参加工作时间有关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过去的,不再找老帐;今后的,按新计算的工作年限与同工作年限的职工同等对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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