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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律师协会
  • 发布日期:2015.11.02
  • 实施日期:2015.11.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律师业务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全市律师、各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律师协会七届会长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律师协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现予公布。

天津市律师协会
2015年11月2日

天津市律师协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5年11月2日 经天津市第七届律师协会第七次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有效行使天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各项职能,规范市律协管理本市各区(县)律师工作,更好地促进天津市律师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律协可根据本市律师行业管理与发展的需要,决定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并可根据需要对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合并及撤销。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名称为天津市律师协会某区(县)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是市律协在区(县)派出的工作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可由所在区(县)不同律师事务所的5名以上律师代表组成筹备组申请设立;也可由市律协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应在市律协的总体工作部署下,结合本区(县)律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规则及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市律协会长会议批准。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在市律协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区(县) 律师工作委员会应当坚持遵章、民主、科学、高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不超过四名,委员若干名。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在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市律协会长会议指定的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部门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召集本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会议,主持制定本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本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开展委员会活动;
  (三)提请本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罢免;
  (四)向市律协报告工作;
  (五)完成市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的职责: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在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经市律协会长会议批准可代行主任职责。

  第八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积极参加本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向本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筹备组或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推荐,报市律协批准。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由律师自愿报名参加,经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自任命之日起至本届理事会任职届满之日止。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任职期间被免职或辞职的情况下,按本工作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任命。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被免职或辞职的情况下,按本工作规则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重新任命。

  第十一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制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市律协会长会议批准;
  (二)协助市律协维权委员会依法维护所在区(县)律师执业权利;
  (三)协助市律协纪律委员会做好投诉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根据需要组织所在区(县)律师培训;
  (五)宣传所在区(县)律师工作;
  (六)组织所在区(县)律师进行文体、福利活动;
  (七)开展与所在区(县)律师行业有关的其他活动;
  (八)完成市律协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每半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会议应有议题、议程,并提前通知各委员。

  第十三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和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本区(县)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事务。

  第十四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委员参加,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可视情况邀请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执行全体会议的决议,并决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参加,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可视情况邀请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会议议事应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事项。重要事项的表决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如果不能做出决定,应当由主任向市律协报告,由市律协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讨论或表决与某委员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回避由该委员主动提出或者会议召集人提请该委员回避。

  第十八条 以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及其他材料,应经本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由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应提请市律协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召开的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应当依据《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市律协其他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制度:(1)会议制度、(2)议事制度、(3)财务制度、(4)日常工作制度、(5)秘书工作制度、(6)印章和物品管理制度、(7)档案管理制度,并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下设的工作部门在市律协和律师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完成相关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统一的文书档案,组织实施的各种会议、活动、培训等应当保留会议签到和其他书面记录材料,并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将文档交市律协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三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印章由市律协秘书处统一刻制并提供,由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指定的专人按照市律协相关规定保管、使用和移交。

  第二十四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帐簿登记制度,并购置工作委员会办公所需要的设备、物品。

  第二十五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经费来源为市律协给付的部分会费,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获得的社会捐助、资助、赞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市律协给付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经费纳入市律协的年度预、决算,由市律协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申请预付年度经费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需具有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具有从业会计资格的会计或出纳人员等法定会计核算条件。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向市律协财务委员会申请预付年度经费的,由市律协财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会长会议批准。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预收年度经费时,需提供经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签字并盖有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印章的收据,并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将本年度支出的原始凭证交市律协核销。

  第二十六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举办各类工作会议、业务讲座、研讨会、聘请秘书人员,履行其他工作职责等发生的场租费、会务费、讲课费、会议材料费、人员经费等,以及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七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天津市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计划》规定的时间及要求进行预算、决算。

  第二十八条 市律协财务委员会会同秘书处对每个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发现问题应向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市律协会长会议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市律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市律协会长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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