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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商务安监[2017]14号
  • 发布日期:2017.07.24
  • 实施日期:2017.07.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津商务安监〔2017〕14号)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委系统各单位,委有关业务处室,有关行业协会:

  日前,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确定从2017年7月到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商务部办公厅也下发了关于开展商贸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为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及商务部办公厅的通知精神,保证大运会和十九大的胜利召开,市商务委定于2017年7月至9月底,集中开展商贸领域安全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为保证重要时期本地区、本行业商贸领域安全稳定,大胆作为,勇于担当,认真履行管行业管安全的职责,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坚决遏制商贸领域重特大事故为重点,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结合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的工作基础,进一步加大商贸领域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力度,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完善安全生产措施,促进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运会和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内容

  各区商务部门自身工作及配合辖区执法部门开展工作情况;有关业务处室和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安全大检查推动情况;各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情况。

  (一)对各区商务部门的要求

  要开展动员部署,成立大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制定专项工作方案;落实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安全管理体系情况;确保有专人做安全工作;配合安监、消防等部门对商贸企业和自身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展会等商贸领域开展安全大检查。

  (二)对有关业务处室和相关行业协会的要求

  要按照商务委“三同步四结合”的安全工作方法,结合业务管理及行业协会的优势,对分管行业的商贸企业加大安全大检查工作的宣传推动工作,加大行业企业安全培训,在指导业务工作的同时指导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及时掌握所管理行业企业开展大检查及自查自纠的情况。

  (三)对商贸企业要求

  要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保证贯彻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检查各类设施、设备、生产经营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隐患台账,并按要求进行了整改,是否有记录;应急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有效并定期演练,要有记录。

  市商务委将督促检查各区商务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开展安全大检查落实情况;配合市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市属商贸企业的检查推动工作;对系统有关单位及机关本部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汇总各方面情况、汇总、分析,向商务部、市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加强部署,全面自查(7月)

  各区商务部门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大检查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开展动员。

  各业务处室及相关协会利用自己的行业管理优势开展动员宣传。

  商贸企业按照大检查要求,制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方案,列出隐患清单,落实整改责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并将隐患清单和整改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各区商务部门要将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和动员情况,于7月底前报委安监处。

  (二)组织力量,深入检查(8月)

  市商务委、各区商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分工及要求配合安监、消防等部门深入商贸企业,对照安全检查表要求开展检查;业务处室及相关行业协会跟踪掌握所管理行业开展安全大检查的情况。

  各区商务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将开展安全大检查及督促隐患整改情况,于8月20日前报委安监处。

  (三)巩固成果,总结工作(9月)

  各区商务部门及时分析辖区、有关业务处室及时分析行业在安全大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形成大检查总结报告,于9月20日前报委安监处。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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