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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区县局,请务必在2012年1月21日上午召开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会议。会上要明确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从即日起凡充装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时要一律实行实名充装。对到充装站购气的单位(人)要严格登记。登记内容包括:1.购气单位名称(索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购气人员姓名、购气用途、购气时间、购气数量、购气人员签名、联系电话等。2.凡个人购气的索要购气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姓名、购气时间、购气数量、联系电话并注明用途。
二、凡两日内重复充装同一瓶号钢瓶的,一律不得充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充装的,应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购气单位出具证明说明用途后方可充装。
三、除符合上述条件以外,对凡是充装后用于大瓶倒小瓶的商贩购气的,充装站一律不得充装。
四、对于餐饮业、单位食堂用50公斤瓶装液化石油气做为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充装站一律不得给予充装。
五、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站违反上述规定,经检查属实的,各区县局要对该气站立即实施封存,责令其暂时停止充装,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充装许可证。
六、市内六区质监局要将市领导要求和市局检查安排立即向所在区安委会汇报,并请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用液化气大瓶倒小瓶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区域是各农贸市场及周边地区。检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要首先制止其违法行为,控制住不法商贩,并立即通知市燃气管理部门处理。(市燃气处执法科,联系电话23549192)。
七、各区县局对此次检查工作要作为春节期间乃至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大执法力度,达到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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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立即开展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文字号:津质技监局特[2012]32号
  • 发布日期:2012.01.21
  • 实施日期:2012.01.2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公安综合规定海洋石油作业安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立即开展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
(津质技监局特〔2012〕32号)



各区县质监局、各气体充装单位:

  按照市领导的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对充装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实行实名制、并对大瓶倒小瓶的违法行为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区县局,请务必在2012年1月21日上午召开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会议。会上要明确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从即日起凡充装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时要一律实行实名充装。对到充装站购气的单位(人)要严格登记。登记内容包括:1.购气单位名称(索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购气人员姓名、购气用途、购气时间、购气数量、购气人员签名、联系电话等。2.凡个人购气的索要购气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姓名、购气时间、购气数量、联系电话并注明用途。


  二、凡两日内重复充装同一瓶号钢瓶的,一律不得充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充装的,应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购气单位出具证明说明用途后方可充装。


  三、除符合上述条件以外,对凡是充装后用于大瓶倒小瓶的商贩购气的,充装站一律不得充装。


  四、对于餐饮业、单位食堂用50公斤瓶装液化石油气做为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充装站一律不得给予充装。


  五、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站违反上述规定,经检查属实的,各区县局要对该气站立即实施封存,责令其暂时停止充装,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充装许可证。


  六、市内六区质监局要将市领导要求和市局检查安排立即向所在区安委会汇报,并请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用液化气大瓶倒小瓶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区域是各农贸市场及周边地区。检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要首先制止其违法行为,控制住不法商贩,并立即通知市燃气管理部门处理。(市燃气处执法科,联系电话23549192)。


  七、各区县局对此次检查工作要作为春节期间乃至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大执法力度,达到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目的。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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