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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执法监察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监[2007]678号
  • 发布日期:2007.07.28
  • 实施日期:2007.07.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监察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执法监察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监[2007]678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执法监察巡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执法监察巡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及时掌握违法用地情况,建立早预防、早发现、早查处的执法监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土地执法监察巡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土地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土地执法监察巡查的主体是市、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执法监察专业队伍,日常巡查任务主要由执法监察专业队伍承担。
  市局执法监察总队对中心城区和违法行为多发区域进行巡查,对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巡查工作。
  乡、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对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巡查工作应当予以协助。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员的作用,对信息员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区域进行重点巡查,遇有群众举报,及时处理。


  第五条 巡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土地违法行为,并对拒不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和已形成土地违法事实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报告有行政处罚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第六条 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巡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七条 土地执法监察巡查要划分巡查责任区域,指定专人负责,实行领导分级负责,尤其要把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村庄周围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作为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


  第八条 要制定巡查计划,按照计划进行巡查,明确巡查周期、路线、人员,每周不少于2次;根据违法案件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在施工最佳时期应加大巡查密度;每次巡查必须在连续时间内覆盖全部责任区域;法定节假日内要安排人员值班,巡查不能间断。


  第九条 对每次巡查的时间、路线、巡查人员、发现的问题等都应做出详实的纪录,建立台账;还应将违法用地发生的地点标注在相应的图纸上;每次巡查记录应有巡查人员和责任人签字。发现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市局执法监察处,并形成《巡查专报》报有关部门和领导。


  第十条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巡查制度与月统计报表制度相结合,将每月巡查情况及时报市局执法监察处。
  法定节假日的巡查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专题上报。


  第十一条 各巡查部门应制订巡查人员廉政、勤政守则,应保证巡查人员的稳定性;巡查使用的装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不得移做它用。


  第十二条 执法监察专业队伍在执行巡查任务时不得少于2名,必须按规定着装整齐、持证上岗,询问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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