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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鼓励船舶登记和船公司运营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0.09.27
  • 实施日期:2010.09.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船舶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鼓励船舶登记和船公司运营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鼓励船舶登记和船公司运营的暂行办法》业经东疆港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第1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颁布。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鼓励船舶登记和船公司运营的
  暂行办法

  1、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成立航运服务办公室,精简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船舶和船公司登记注册提供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

  2、在保税港区注册营运的船公司,可享受如下鼓励政策:

  (1)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后续经营期内,按营业税的80%给予资金支持。

  (2)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后续经营期内,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给予资金支持。

  (3)在经营期内,保税港区按车船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

  (4)自开业年度起,对船公司高层管理和技术人才,五年内按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对船公司中层管理和技术人才,五年内按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对符合《天津滨海新区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资金支持办法》条件的航运企业,航运服务办公室协助企业办理申请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的事宜。

  4、保税港区注册运营的船公司在保税港区租赁办公用房的,视情况给予一定租金补贴;在保税港区购置办公用房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5、对落户保税港区的航运服务机构开展航运软环境研究与推进工作,以及在东疆保税港区举办或冠以东疆名义的国际级、国家级和地区级航运会议、会展给予资助。

  6、对在保税港区注册并从事港口服务、疏浚、海洋工程业务的企业以及航运辅助和衍生类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扶持。

  7、航运服务办公室优先为船公司中高级人才及子女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人才居住证、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相关事宜。

  8、航运服务办公室帮助保税港区内注册的船公司寻找合适的办公场所,建立专门网站,开展网上咨询、政策指导等服务,并及时通报航运、楼宇和功能建设等相关信息;根据船公司要求,提供税务、人事、年检等上门指导服务,适时联合工商、税务、人事等专业部门召开政策说明、业务辅导等会议,及时安排相关领导与企业负责人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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