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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国务院规定,凡国营工业(包括军工)企业的正副经理、厂(矿)长;商业系统县局以上企业;供销系统县公司、县联社以上企业;外贸、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运、海运、邮电和基建系统县团级及其以上企业的正副经理(局、处长),公司和大中型骨干企业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下,中小型企业年龄在五十岁以下者,一律参加统考。为了提高集体所有制企业领导干部的素质,我市决定,将统考范围扩大,凡符合上述范围的集体企业(不包括小集体)的正副经理、正副厂长,也一律参加统考。
二、主管区、县、局(公司)对参加统考的人员,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培训和统考计划,由主管委、办汇总,报市考办。现在职的厂长、经理要分批在一九八六年以前培训和统考完毕。主管区、县、局应为参加培训和统考的人员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并给予一定的学习时间。为了有计划地组织企业经理、厂长参加国家统考和进行考前培训,计划一经排定,一般情况下不要任意变更。因出国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本期考前培训和统考的,必须经主管区、县、局考试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主管委、办批准,报市考试领导小组备案,方可缓考。
三、要把对企业领导干部的统考和使用结合起来。大中型骨干企业领导班子的调整,要按照全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座谈会的精神执行,厂长考试成绩作为在调整班子时考虑留退的依据之一,厂长考试及格,又有组织指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对其他企业的经理、厂长,两科考试成绩均及格,实际工作又有成绩的,虽然没有大专学历,也可继续留在领导班子内,在评定经济师职称时,准予免试企业管理课,并承认其企业管理单科大专水平。
四、根据考试成绩,由市考试领导小组分别发给特优、优秀、合格证书。并将考试成绩存入干部档案,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五、对不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要予以教育,经教育仍不参加考试的,按国务院规定,由主管区、县、局管理考试的部门通知干部任免部门予以免职。对考试不及格者,准予补考一次,考前参加补习,干部主管部门应督促其参加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的,按国务院规定,由主管区、县、局管理考试的部门通知干部任免部门予以免职。
六、对大集体企业的经理、厂长,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理、厂长一样,参加培训和考试,其考试成绩由主管区、县、局管理考试的部门通知该厂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在选举经理、厂长时,作为考虑留退的依据之一。成绩优秀,实际工作又突出者,享受上述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经理、厂长的提级加奖规定。
七、对青年后备干部,应建立先考试后任命的制度,经过国家考试合格,再作为预选人员进入领导班子。具体安排,由市考办提出方案,报市考试领导小组批准后实行。
八、对经济管理干部的培训与统考,今后要逐步扩大范围,并作为经常性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要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干部教育部门与干部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搞好本系统的统考和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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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济管理干部国家考试领导小组拟定的《关于企业经理、厂长参加国家统考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1984]205号
  • 发布日期:1984.12.15
  • 实施日期:1984.12.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公务员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济管理干部国家
考试领导小组拟定的《关于企业经理、厂长
参加国家统考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4年12月15日 津政发〔1984〕2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济管理干部国家考试领导小组拟定的《关于企业经理、厂长参加国家统考的几项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对企业经理、厂长进行国家考试的决定,是促进企业领导干部学习,提高干部素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考核干部的一个重要方法,也是干部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今年以来,我市工、交、建、外经贸、市场等系统相继组织了两批企业经理、厂长的培训和第一批考试,并争取在二、三年内把在职的经理、厂长的培训和统考工作搞完。今后还要扩大培训和统考范围,对后备干部建立起先考试后任命的制度。对此,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要予以重视,加强领导,组织好培训和统考工作。

        关于企业经理、厂长参加国家统考的几项规定

  根据国办发〔1984〕9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等单位关于第一批企业经理、厂长国家统考情况报告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对企业经理、厂长参加国家统考,具体规定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规定,凡国营工业(包括军工)企业的正副经理、厂(矿)长;商业系统县局以上企业;供销系统县公司、县联社以上企业;外贸、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运、海运、邮电和基建系统县团级及其以上企业的正副经理(局、处长),公司和大中型骨干企业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下,中小型企业年龄在五十岁以下者,一律参加统考。为了提高集体所有制企业领导干部的素质,我市决定,将统考范围扩大,凡符合上述范围的集体企业(不包括小集体)的正副经理、正副厂长,也一律参加统考。
  上述统考对象由主管区、县、局列出名单,主管委、办汇总报市经济管理干部国家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建在市经委教育处,以下简称市考办)。由于职务变动,不再担任经理、厂长的,由干部任免部门通知主管区、县、局管理统考的部门予以撤销。由于身患严重疾病不能参加培训和考试的,由主管区、县、局审查,上报主管委、办批准,报市经济管理干部国家考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考试领导小组)备案。

  二、主管区、县、局(公司)对参加统考的人员,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培训和统考计划,由主管委、办汇总,报市考办。现在职的厂长、经理要分批在一九八六年以前培训和统考完毕。主管区、县、局应为参加培训和统考的人员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并给予一定的学习时间。为了有计划地组织企业经理、厂长参加国家统考和进行考前培训,计划一经排定,一般情况下不要任意变更。因出国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本期考前培训和统考的,必须经主管区、县、局考试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主管委、办批准,报市考试领导小组备案,方可缓考。

  三、要把对企业领导干部的统考和使用结合起来。大中型骨干企业领导班子的调整,要按照全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座谈会的精神执行,厂长考试成绩作为在调整班子时考虑留退的依据之一,厂长考试及格,又有组织指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对其他企业的经理、厂长,两科考试成绩均及格,实际工作又有成绩的,虽然没有大专学历,也可继续留在领导班子内,在评定经济师职称时,准予免试企业管理课,并承认其企业管理单科大专水平。

  四、根据考试成绩,由市考试领导小组分别发给特优、优秀、合格证书。并将考试成绩存入干部档案,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对在国家统考中获“特优”和“优秀”成绩,实际工作成绩又较突出的,每人晋升一级工资,“特优”者另加发二百元奖金或价值二百元左右的实物奖;“优秀”者另加发一百元奖金或价值一百元左右的实物奖。升级工资指标属于企业单位的,从本人所在单位当年百分之三的职工升级面中解决;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从本人所在单位主管局(公司)当年集中使用的千分之二干部升级面中解决。奖金由市考办做出计划,由市财政开支。
  对组织考前培训工作贡献突出的教学、教务人员,所在单位也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对不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要予以教育,经教育仍不参加考试的,按国务院规定,由主管区、县、局管理考试的部门通知干部任免部门予以免职。对考试不及格者,准予补考一次,考前参加补习,干部主管部门应督促其参加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的,按国务院规定,由主管区、县、局管理考试的部门通知干部任免部门予以免职。

  六、对大集体企业的经理、厂长,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理、厂长一样,参加培训和考试,其考试成绩由主管区、县、局管理考试的部门通知该厂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在选举经理、厂长时,作为考虑留退的依据之一。成绩优秀,实际工作又突出者,享受上述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经理、厂长的提级加奖规定。

  七、对青年后备干部,应建立先考试后任命的制度,经过国家考试合格,再作为预选人员进入领导班子。具体安排,由市考办提出方案,报市考试领导小组批准后实行。

  八、对经济管理干部的培训与统考,今后要逐步扩大范围,并作为经常性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要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干部教育部门与干部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搞好本系统的统考和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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