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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办法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津财预[2009]73号
  • 发布日期:2009.10.16
  • 实施日期:2009.10.1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非贸易外汇


天津市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办法
(津财预〔2009〕73号)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使用与管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外事活动的用汇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财政部令第7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工作规程》(财预〔2002〕97号)和《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30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预算单位在非贸易项下,从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外汇收支行为所发生外汇的总称。

  预算单位使用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称为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以下简称用汇)。预算单位购买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称为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以下简称购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财政拨款或补助经费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用汇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包括:因公出国用汇,主要指出国考察访问、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出席会议、培训研修等用汇;驻外机构用汇;留学生用汇;聘请外国专家用汇;经市部委办局或区县政府批准的其他用汇。


  第五条 预算单位用汇,实行人民币限额预算(以下简称限额预算)管理。


  第六条 区县财政局(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县财政局)经市财政局授权,可在所辖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授权区县),实行限额预算管理。


  第七条 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为我市指定的购汇代理银行。经市财政局授权实行购汇限额预算管理的区县,可在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当地分支机构设立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账户。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将市财政局批准的购汇限额指标拨付经授权区县财政局,并按规定为预算单位办理购汇、退汇、核销及对账业务,协助同级财政部门监督预算单位的限额预算执行。



  第八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四季度印发《关于编报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和部门用汇计划的通知》,提出编制限额预算和部门用汇计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编制方法和有关具体要求。


  第九条 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区县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关于编报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和部门用汇计划的通知》要求,对本年限额预算和部门用汇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根据下一年度对外交流及业务发展用汇需要以及有关预算标准,编制部门用汇计划和区县限额预算草案。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用汇计划,主管预算部门负责汇总所属预算单位用汇计划,形成部门用汇计划;区县财政局负责汇总本级部门用汇计划和下一级财政部门限额预算草案,形成本级限额预算草案。于年底前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主管预算部门报送的用汇计划和区县财政局报送的年度限额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本市年度限额预算草案,连同上年限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一并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用汇计划按照不同用汇类型和有关标准编制,具体为:

  因公出国用汇计划,包括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个人零用费、培训费和备用金,根据外事出访计划和国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并考虑上年用汇计划执行情况编制。

  驻外机构用汇计划,分为基本支出用汇和项目支出用汇。基本支出用汇计划根据本单位派驻国(境)外的机构、人员及相关开支标准编制;项目支出用汇计划根据项目概算和可行性报告编制。

  留学生用汇计划,根据派出留学生人数及国家教育部制定的留学生境外费用开支标准编制。

  外国专家用汇计划,根据经批准的聘请外国专家的计划和国家有关外国专家生活待遇标准编制。

  国际组织会费用汇计划,根据代表我国参加国际组织应缴纳的国际组织会费编制。

  其他用汇计划,指没有列入上述用汇的其他项目用汇,例如:购买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租赁场地等用汇,根据实际需要及相关标准编制。


  第十二条 财政部未规定开支标准的其他项目用汇,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按下列方法编制用汇计划:

  (一)国外宴请费。原则上不予安排,确需宴请的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包干标准编制用汇计划。

  (二)境外其他费用。包括:出国团组申请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项目用汇,按照与国外承办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据实编制用汇计划。

  (三)备用金。用于一国或多国城市间交通费和不可预见的支出。备用金按照伙食费、住宿费和公杂费三项合计的15%编制用汇计划。局级出国团组可适当提高备用金比例,但应控制在30%以内。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限额预算,在一个月内向市级主管预算单位批复部门用汇计划,向授权区县财政局批复限额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用汇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汇计划执行。主管预算部门没有办理年度用汇计划审批手续的,在年度执行中申请用汇,以及已经财政批复用汇计划的预算单位申请追加用汇,应在出国任务执行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限额预算调整和部门用汇计划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用汇的申请、管理、核销及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外汇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组团单位(以下简称组团单位)在取得出国任务正式批件后,到市财政局办理用汇审批手续。组团单位属于授权区县的,到有关区县财政局办理用汇审批手续。组团单位办理用汇审批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确保真实有效:

  (一)市政府外事部门和有出国任务审批权单位签发的出国任务批件(原件和复印件);中央单位组团的持国家部委签发的出国任务批件和本市外事部门批准的出国任务确认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用汇计划或区县年度限额预算;

  (三)政审批件:人事组织部门的行政审批件;局级以上干部须提供市管干部备案表;一年内再次因公出国,需提供因公再次出国证明(复印件);

  (四)经组团单位外事和财会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的《临时出国外汇开支预算表》;

  (五)国外出访活动计划(组团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六)外方邀请函(出国培训协议、会议通知书等);

  (七)参加国际会议并需交纳会议注册费的,提供邀请方出具的相关费用说明(复印件);

  (八)机票定点采购特约销售商出具的机票订单。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机票定点采购特约销售商,因公出国人员的机票应从上述特约销售商处购买。出国团组凭机票定点采购特约销售商开具统一印制的《因公出国人员购买机票定单》到财政部门办理用汇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公派出国留学用汇和超过90天的出国进修、培训用汇,教育系统经市教育委员会(简称市教委)审核后,非教育系统经市政府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简称市引智办)审核后,到财政部门办理用汇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聘请外国专家有关费用,由市引智办或市教委审核后,到财政部门办理用汇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对组团单位的用汇申请,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出国任务批件是否为原件并真实有效;国外邀请函是否真实可靠;国外出访活动计划是否明确、合理;机票是否在机票定点采购特约销售商订购;国外是否有收入,对方是否给予资助;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用汇金额是否超出部门用汇计划或区县年度限额预算。


  第二十一条 在审核出国实习、培训团组用汇时,除按财政部、外国专家局颁发的《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对培训合同中有关开支项目进行审核,派遣和承办培训团组的机构双方必须在合同(或协议)中写明培训费包含的内容:如授课、场租、教材、医疗保险、交通、邮电等项目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双跨”出国团组,即跨地区、跨部门组团,要严格按照“谁组团,谁供汇”的原则,由组团单位统一申请用汇。若组团单位不属于我市预算单位,但出国团组中有我市预算单位人员参加并确需在我市购汇的,由相关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或授权区县财政局申请办理用汇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用汇审批手续:

  (一)资料、证件不齐全或不真实;

  (二)财政部门未批复部门用汇计划(区县年度限额预算),而且未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三)用汇开支标准不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组团单位用汇申请资料审核后,填制《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简称:《用汇申请书》),核准其用汇限额,由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将开出的用汇申请书(一式四联)全部交给组团单位,由组团单位据此按当天外汇牌价到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中国银行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用汇申请书》核对开户印鉴、币种和金额,准确无误后,予以售汇,并将《用汇申请书》第一联退回财政部门,第四联退还用汇单位,同时销减财政部门账户内购汇人民币限额。



  第二十六条 出国团组在国外的外汇开支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由经办人、证明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确保费用开支真实、准确。


  第二十七条 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要有专人负责外汇管理,及时填写“日记账”并保存好有关单据,人数较多的团组要实行外汇和账务分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国团组回国后,组团单位应于15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出国团组在没有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前,组团单位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严禁坐支和转移外汇资金。


  第二十九条 组团单位办理用汇核销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

  (二)出国用汇核销表;

  (三)国外开支日记账;

  (四)机票定点采购特约销售商开具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五)其他项目用汇核销均凭原始发票。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用汇行为不予核销:

  (一)超出用汇计划和有关规定标准的开支;

  (二)无国(境)外原始单据的开支;

  (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的开支;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开支或因私发生的开支。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组团单位报送的核销资料审核无误后,应及时批准核销,并在《出国用汇核销表》上签字盖章,组团单位财务部门据此办理相关财务报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组团单位必须按批准的用汇计划和用汇项目使用外汇,如有外汇结余应到财政部门办理退汇手续,凭财政部门开具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简称《退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否则用汇单位不得报销其人民币开支。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期将批准预算单位的《临时出国用汇预算表》及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并将核复的购汇限额登记入账,按月编制《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情况月报表》。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建立用汇档案,妥善保管好各时期的限额预算、部门用汇计划审批资料。档案保存期限为5年。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每年应对主管预算部门和授权区县财政局用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算单位应加强出国用汇的使用和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限额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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