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建立人身保险保单短信提示制度的通知 已被修改
-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 发文字号:津保监发[2013]34号
- 发布日期:2013.06.05
- 实施日期:2013.08.01
- 时效性: 已被修改
- 修改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人身保险
各人身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营业部:
为充分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天津保监局决定建立人身保险保单短信提示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短信提示内容
短信提示内容由天津保监局根据需要确定,并适时调整。
本次短信提示内容为保单犹豫期权利。辖内各人身险公司应对保险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投保对象为个人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在投保人签收保单后2日内,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向投保人提示保单犹豫期起算日期、天数以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具体内容由各公司自行编制,应尽量简明厄要。
二、短信提示主体
各公司应通过省级分公司及以上层级机构设立的短信平台,以统一号码、统一内容向投保人发送短信提示,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自行编制和发送提示短信,严禁以个人号码、个人名义发送提示短信。
三、短信提示方式
各公司应以系统控制方式发送短信提示,不得以人工方式发送。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天津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联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建立人身保险保单短信提示制度的通知
(津保监发〔2013〕34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营业部:
为充分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天津保监局决定建立人身保险保单短信提示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短信提示内容
短信提示内容由天津保监局根据需要确定,并适时调整。
本次短信提示内容为保单犹豫期权利。辖内各人身险公司应对保险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投保对象为个人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在投保人签收保单后2日内,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向投保人提示保单犹豫期起算日期、天数以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具体内容由各公司自行编制,应尽量简明厄要。
二、短信提示主体
各公司应通过省级分公司及以上层级机构设立的短信平台,以统一号码、统一内容向投保人发送短信提示,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自行编制和发送提示短信,严禁以个人号码、个人名义发送提示短信。
三、短信提示方式
各公司应以系统控制方式发送短信提示,不得以人工方式发送。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天津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联系。
201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