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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8]36号
  • 发布日期:2008.04.21
  • 实施日期:2008.04.2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教育经费与财务地方债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36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
“普九”债务工作的意见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的不断推进,“普九”债务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精神,为做好我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普九”债务化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普九”债务化解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确定责任、分类处理、全面化解、限期完成的总体要求,全面清理乡村债务,优先化解“普九”债务,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普九”债务化解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的管理体制,我市“普九”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推动,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二是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普九”债务底数的基础上,经过审核,锁定债务;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解债务的优先顺序,逐步化解。三是先化解后补助。为调动区县人民政府化解债务的积极性,市人民政府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区县人民政府化解“普九”债务给予补助,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相应债务的不予补助。
  “普九”债务化解工作的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对“普九”债务化解时间的总体要求,从2008年起,用2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我市农村“普九”债务的化解工作,试点县和有条件的乡镇在2008年年内完成化债任务。同时,建立健全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长效机制。

  二、清理核实化解“普九”债务的工作要求
  (一)明确“普九”债务的范围。我市农村“普九”债务,是指从1986年全面推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开始,到2005年12月31日止,全市乡镇、村及学校(含国有农场所办中小学校)为完成农村“普九”目标而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二)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的要求,组织“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在乡镇、村和农村中小学校摸底调查的基础上,要逐笔审核,剔除不实债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对上报的“普九”债务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建立“普九”债务数据库。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在“普九”债务清理、核实、锁定过程中,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的统一要求,据实填报有关数据,建立“普九”债务数据库,并及时上报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制定方案,抓紧实施。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化解“普九”债务实施方案,拟定化解债务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偿债资金额度和管理办法,制定化解债务保障措施。
  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迅速启动化解债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化解债务任务。市政府主管部门将与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签订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责任书,两年后组织验收。
  (五)突出重点,分类处理。在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程序后,方可进入债务偿还程序,并按照债务的不同性质,区分轻重缓急,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和办法,分类处理,逐步化解。

  三、“普九”债务化解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偿债资金管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并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进一步整合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资金;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
  市财政局依据“普九”债务数额、化债进度、财政状况等因素,对区县化解“普九”债务给予适当补助,并建立化解债务激励机制。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保证足额安排偿债资金,不留缺口,做到稳妥可靠。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反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进行。
  各级财政安排的偿债资金要使用专用预算科目,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要制定偿债资金管理办法。
  (二)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应由区县人民政府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项目,要用财政性资金解决,不能留缺口。对学校各项预算支出严格审核,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与投资不予批准,严格控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普九”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严禁超标准发放教职工津贴补贴。
  (三)加强监督检查。为防止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还“糊涂债”、“水分债”、“人情债”和借新债还旧债等问题,必须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统一组织审计等机构,认真开展“普九”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逐项、逐笔审定,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要建立债务清理偿还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要借助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实现偿债资金运行全过程监控;要建立健全化解债务工作规范、责任制度和评价制度,确保化解债务工作有序、高效开展;要加强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确保偿债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
  (四)实行债务控管领导责任制。按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积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自身财力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借债搞建设、上项目,对不切实际的指标要进行相应调整,引导学校适度、健康、规范发展。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农村义务教育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学校和部门,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为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财政、教育、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及产生新债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普九”债务化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清理化解“普九”债务工作,对维护农村中小学的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社会稳定和教育发展的大局,充分认识化解“普九”债务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复杂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及时了解、掌握和妥善处理“普九”债务试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处理在基层,确保“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天津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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