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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保监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16.11.04
  • 实施日期:2016.11.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保险公司


天津保监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2016年11月4日)



各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为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行为,实现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16〕86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能力建设

  大病保险是用“中国式”智慧解决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是政府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各保险公司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商业保险承办大病保险的重要意义,加强自身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建设,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参与到大病保险的承办工作中,以优质高效的商业保险服务,维护和保障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学习,确保合规运行

  《通知》中包含投标管理、服务管理、财务管理、风险调节、市场退出五个具体制度,覆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全部流程,是大病保险规范运行的具体准则。已经承办和有意参与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认真学习,逐一梳理管理流程和服务环节,对照要求,确保承办行为与制度规定一致。


  三、执行到位,恪守投标规则

  2017-2019年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标工作即将开始,参与竞标的公司务必按照《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逐一落实,及时、准确、真实向我局报告预投标、投标、中标、合同签订等情况,严禁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以低于总公司精算意见书的最低报价竞标、以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支付中标服务费等行为。

  天津保监局将切实推进我市大病保险健康运行,积极创造大病保险平稳发展的市场环境,并实施大病保险业务全流程监管,强化常态监测,加强窗口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严肃处理违反《通知》规定的行为。

  附件: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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