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目录

一、在我市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存款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存款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办过户或支取存款的,适用本通知。
二、存款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申办过户或支取存款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附件1)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办相关手续。
三、存款人的合法继承人申办继承公证,如能提供存款的准确数额,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经审查符合出证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公证书。
四、存款人的合法继承人申办继承公证,不能提供存款的准确数额的,按如下流程办理:
五、公证机构在为继承人出具《存款查询函》之前,必须严格审查存款人死亡事实及继承人身份,经审查确认属实的,方可为继承人出具《存款查询函》。
六、继承人为多人的,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查询请求,公证机构应在《存款查询函》中载明所有查询申请人的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七、接受查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留存《存款查询函》复印件,原件交回查询申请人收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仔细核对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签署经办人姓名,并加盖办理查询网点业务公章。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当场为查询申请人办理完毕查询手续,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情况特殊或复杂的,应向查询申请人做好解释,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查询申请人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
九、合法继承人或其受托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办过户或支取手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留存相关继承公证书、委托公证书原件。
十、公证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密切协作,加强配合。在开展相关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及时发现并总结问题。遇有疑难问题难以解决的,请及时上报各自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办理存款人死亡后其名下储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中有关公证事宜的通知》(津司发〔2010〕3号)同时废止。
一、A于××××年××月××日因病在天津市死亡。
二、A死亡时其名下有如下财产:××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人民币××元整及所产生的利息 (账号为:××××),××××年存入。上述财产属于A的遗产。
三、甲、乙、丙、丁均陈述A生前未就本公证涉及的遗产设立遗嘱,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婚前或夫妻财产约定,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就上述事实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A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父亲××于××××年××月××日死亡,母亲××于××××年××月××日死亡,配偶××于××××年××月××日死亡,子女共有甲、乙、丙、丁四人。
五、甲、乙、丙、丁均陈述A的配偶死亡后,A未再婚。
六、甲表示继承本公证涉及的A的遗产,乙、丙、丁均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本公证涉及的A的遗产。
七、甲、乙、丙、丁均陈述没有遗漏其他法定继承人及依法有权分得本公证涉及的A的遗产的人。
一、存款信息
二、管理、知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其他财产权益的关联信息:(可另纸出具)
转第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办理存款人死亡后其名下储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13.08.28
  • 实施日期:2013.08.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银行综合规定


天津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办理存款人死亡后其名下储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了保障存款人及其合法继承人的权益,维护储蓄存款过户和支付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储蓄管理条例》及《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司法部、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现就存款人死亡后其名下储蓄存款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存款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存款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办过户或支取存款的,适用本通知。

  在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过程中,发现存款人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知悉的具有遗产性质的其他财产权益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二、存款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申办过户或支取存款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附件1)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办相关手续。

  合法继承人委托他人代办过户或支取手续的,受托人还应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经公证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的合法继承人申办继承公证,如能提供存款的准确数额,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经审查符合出证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公证书。


  四、存款人的合法继承人申办继承公证,不能提供存款的准确数额的,按如下流程办理:

  (一)公证机构经初步审查,确认存款人死亡事实及继承人身份属实的,为继承人出具《存款查询函》(附件2)。

  (二)继承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存款查询函》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被继承人存款的准确数额,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当事人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附件3)。

  (三)继承人持《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经审查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机构为继承人出具继承公证书。


  五、公证机构在为继承人出具《存款查询函》之前,必须严格审查存款人死亡事实及继承人身份,经审查确认属实的,方可为继承人出具《存款查询函》。


  六、继承人为多人的,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查询请求,公证机构应在《存款查询函》中载明所有查询申请人的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七、接受查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留存《存款查询函》复印件,原件交回查询申请人收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仔细核对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签署经办人姓名,并加盖办理查询网点业务公章。

  查询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要求受托人提交查询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附件4)。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当场为查询申请人办理完毕查询手续,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情况特殊或复杂的,应向查询申请人做好解释,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查询申请人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


  九、合法继承人或其受托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办过户或支取手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留存相关继承公证书、委托公证书原件。


  十、公证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密切协作,加强配合。在开展相关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及时发现并总结问题。遇有疑难问题难以解决的,请及时上报各自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办理存款人死亡后其名下储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中有关公证事宜的通知》(津司发〔20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继承公证书样例
  2.存款查询函
  3.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
  4.委托书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银监局
2013年8月28日

  附件1:
继承公证书样例
(××××)津××证字第××××号

  继承申请人:

  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天津市××区××里××号。

  被继承人:

  A,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生前住址:天津市××区××里××号。

  继承关系人:

  乙,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天津市××区××里××号。

  丙,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天津市××区××里××号。

  丁,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天津市××区××里××号。

  公证事项:法定继承

  继承申请人甲因继承被继承人A的遗产,于××××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交了相应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本处受理上述申请后,依法对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经审查,现已查明:


  一、A于××××年××月××日因病在天津市死亡。


  二、A死亡时其名下有如下财产:××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人民币××元整及所产生的利息 (账号为:××××),××××年存入。上述财产属于A的遗产。


  三、甲、乙、丙、丁均陈述A生前未就本公证涉及的遗产设立遗嘱,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婚前或夫妻财产约定,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就上述事实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A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父亲××于××××年××月××日死亡,母亲××于××××年××月××日死亡,配偶××于××××年××月××日死亡,子女共有甲、乙、丙、丁四人。


  五、甲、乙、丙、丁均陈述A的配偶死亡后,A未再婚。


  六、甲表示继承本公证涉及的A的遗产,乙、丙、丁均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本公证涉及的A的遗产。


  七、甲、乙、丙、丁均陈述没有遗漏其他法定继承人及依法有权分得本公证涉及的A的遗产的人。

  以上事实均有相关的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第××条、第××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A名下的××银行储蓄存款人民币××元整及所产生的利息(账号:××××)为A的遗产,由继承申请人甲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年××月××日

  注:因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的法律关系不同,公证书表述也不相同,本公证书仅作为诸多权益转移中的一个示例。

  附件2:
存款查询函
(××××)津××查字第××号

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公证机构已经受理    (查询申请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的公证申请,并对存款人________(存款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的死亡事实(死亡时间:××××年××月××日)及    (查询申请人姓名)的继承人身份进行了审查确认。请根据    (查询申请人姓名)的申请,协助查询被继承人    (存款人姓名)名下的个人银行存款信息以及银行管理、知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其他财产权益的关联信息。

  公证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天津市××公证处(公章)
××××年××月××日

  注:
  1.本函仅用于查询被继承人遗产信息,不作为相关财产支付或者过户的凭据。

  2.本函由接受查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留存复印件,原件交查询申请人留存。

  3.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应附注此项:查询申请人×××委托×××(受托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代为查询上述信息(见所付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

  附件3
  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

天津市××公证处:

  ×××(查询申请人姓名)于××××年××月××日提交了你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津××查字第××号〕。现将查询情况通知如下:


  一、存款信息

  存款人姓名(户名):

  存款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其号码:

  存款基本情况:

账号/卡号

存入时间

截止时间

存款余额

币种

备注

      
      
      



  二、管理、知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其他财产权益的关联信息:(可另纸出具)

  金融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金融机构(公章)
××××年××月××日

  注:
  1.本通知书仅用于办理继承公证,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2.本查询结果为《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出具之日存款余额。

  3.定期存款应当列明存款的存入时间;对于活期存款,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仍有存取记录的,应当列明该存取记录。上述存款记录以打印清单的形式附在本通知后。

  4.存款如处于冻结等权利受限状态的,请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附件4:
委托书

  本人×××(查询申请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系存款人×××(存款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的××(关系称谓)。现存款人×××(存款人姓名)已经于××××年××月××日去世,我作为其合法继承人,现在天津市××公证处签署此委托书,授权×××(受托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代为办理查询被继承人×××(存款人姓名)名下的个人银行存款信息及银行管理、知悉的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信托等其他财产权益的关联信息。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注:该委托书应当与《存款查询函》相粘连,并加盖公证机构钢印。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