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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6]77号
  • 发布日期:2016.09.18
  • 实施日期:2016.09.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旅游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6〕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精神,加快建立权责明确、执法有力、行为规范、保障有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
  建立由市旅游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具体负责的天津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统筹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重大联合执法行动,通报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情况,研究解决综合监管和联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具体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工作联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区县旅游部门为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统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旅游综合执法体制和行之有效的综合监管机制,统筹协调旅游市场执法、旅游投诉受理和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等工作。整合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和旅游质监等机构力量,构建旅游市场监管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旅游市场监管责任,配合旅游部门做好旅游行业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管理等工作。旅游部门要督促各旅游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控,依法诚信经营,规范服务,优质服务。

  二、明确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职责
  (一)市旅游局。依法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牵头组织对旅游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负责对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负责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查处“黑社”、“黑导”等非法经营行为;主动配合参与打击涉及旅游行业的“黑车”、“黑店”等非法经营行为;负责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的投诉及案件进行转办;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查处旅游企业及旅游从业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市公安局。负责整治旅游市场暴力抗法和其他涉及社会治安、违反刑事法律等行为;负责对旅游旺季道路交通流量预测,及时公布节日期间交通流量预判和分流绕行预案;负责对各旅游经营场所秩序、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在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等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及时查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等。
  (三)市市场监管委。依法监管旅游企业违反工商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虚假广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监管;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旅游景区内餐饮消费食品安全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负责对旅游景区内食品药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会同旅游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内食品流动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等。
  (四)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旅游客运经营,以及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旅游客运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法规案件的查处;负责查处旅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行为和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经营行为;负责对交通运输部门在管养公路沿线范围内依法设置的景区、景点指示牌被遮挡的投诉处理;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客运出租汽车拒载、故意绕道、离车揽客、不按照里程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的整治力度等。
  (五)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对旅游演出、娱乐场所文化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等。
  (六)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整治旅行社及分支机构、宾馆、饭店、旅游景点、导游、司机等旅游企业和个人不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款行为;依法承担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负责对旅游经营者不开发票、虚开发票、使用虚假发票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七)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严肃查处旅游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欺诈宰客、低价倾销,以及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充分发挥“8890”便民服务专线和“12358”价格举报系统的作用,依法受理游客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整顿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等。
  (八)市商务委。承担商贸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发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协调有关成员单位,针对旅游纪念品市场侵权假冒问题,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九)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整治旅行社不与所聘导游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旅游企业拒付、拖欠导游员劳动报酬行为,旅游企业违反社保有关规定的行为等。
  (十)市通信局。负责加强旅游服务机构网站的备案管理,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对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网站依法予以查处等。
  (十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清理网上虚假旅游信息,查处发布各类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虚假旅游信息的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等。
  (十二)民航天津监管局。依法承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责任;依法查处民用航空企业侵害航空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维护旅游者机票退改签的合法权益;配合旅游部门共同治理旅游不文明行为等。

  三、提高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水平
  (一)严格规范旅游执法行为。要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长效机制,落实重大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机制。要建立健全旅游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合理规范裁量种类、幅度,并组织落实,对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重大事件要实行督办问责制度。
  (二)建立健全旅游监管机制。要建立健全本地区(部门)旅游市场执法监管工作制度,制定本地区(部门)旅游市场执法监管工作年度计划,抓好相关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情况。
  (三)加强旅游普法宣传工作。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对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加大对旅游从业者的依法经营培训力度,使其准确把握法律法规主要内容,牢固树立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观念和意识,提醒广大旅游者理性消费、文明出游。
  (四)加强旅游标准化建设。加快旅游新业态、新产品管理服务标准的制定,使标准化工作适应旅游监管的新要求。市旅游局要会同市市场监管委对旅行社等级评定与划分地方标准进行修订,规范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制定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探索建立旅游标准化管理与旅游市场准入、退出相结合的制度。开展A级旅行社评定、复核检查,对出境游组团社、赴台游组团社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等级标准的旅行社实施降级处理。
  (五)强化信息共享与公示。各有关部门要利用网上联合办公系统,共享旅游企业营业执照、旅游业务经营许可、旅游市场监管、旅游行政处罚、旅游市场检查投诉等方面信息资源。在处理旅游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按照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公示相关信息,加强对企业的信用约束。

  四、创新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方式
  (一)建立健全旅游诚信体系。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和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定期公布违法违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
  (二)建立案件移送转办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在旅游市场监管中相互移送转办的案件。对既涉及本部门职责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案件,应及时移送相关材料,以同步分别处理或联合处理的方式办结案件;案件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旅游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三)加强执法与司法相衔接。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建立旅游市场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案情通报机制,及时查处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主动引导旅游者通过司法、人民调解等途径解决纠纷,提升旅游者依法维权、理性消费的能力。
  (四)推进综合监管体制改革试点。要根据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创新执法形式和管理机制,加快理顺旅游执法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关系,推动有条件的区县将旅游市场执法列入基层综合执法内容,向街镇授予相应的执法权,并在街镇组建一支综合性强、反应迅速、高效快捷的执法队伍。
  (五)推进旅游市场监管随机抽查。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规范相关市场秩序执法检查工作,提高监管效能。要配合旅游部门建立旅游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和旅游市场主体异常对象名录库,将行业市场秩序监管与部门诚信体系建设、全国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水平指数等工作结合起来,及时公布相关市场秩序监管情况。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措施,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强化随机抽查威慑力,引导相关市场主体自觉守法。

  五、提高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保障能力
  (一)完善旅游制度规范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100号)精神,完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配套制度,针对在线旅游、邮轮旅游、露营地旅游等新情况,出台具有针对性的管理规范。探索建立综合监管机构法律顾问、第三方评价等制度。
  (二)强化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基础保障。要积极做好执法经费保障工作。利用旅游大数据开展旅游市场舆情监测分析,提升统计分析旅游投诉举报案件数据的水平。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过程记录制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
  (三)加强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建设。要依托现有执法力量和“8890”便民服务专线,建立健全旅游执法机构,强化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现场检查和旅游行政执法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基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人员的培训。所有旅游市场综合执法人员须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全面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组织旅游、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或者转办本辖区内的旅游投诉,并告知投诉者。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积极抓好工作落实。市旅游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就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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