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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函[2017]92号
  • 发布日期:2017.08.28
  • 实施日期:2017.08.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函〔2017〕9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8日

  天津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

  天津市科技奖励制度是市委、市政府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市科技创新有效供给能力、加快建设全国领先的创新型城市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奖励工作的水平和质量,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改革方向,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健全诚信机制,构建既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又体现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特色的科技奖励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营造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以新应新、创新赢新,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强市,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作出天津贡献。

  (二)基本原则。

  --服务发展大局。围绕国家战略全局,立足天津“一基地三区”发展定位,改进完善科技奖励工作,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形成推动科技发展的强劲动力,为提升科技水平、促进创新体系建设、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

  --激励自主创新。以激励自主创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奖励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科学发现、具有重大原创性的技术发明、具有重大经济社会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奖励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增强科技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创新内生动力。

  --突出价值导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科技人员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加强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健全科技奖励信用制度,鼓励科技人员争做践行社会诚信、严守学术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把公开公平公正作为科技奖励工作的核心,增强提名、评审的学术性,明晰政府部门和评审专家的职责分工,评奖过程公开透明,鼓励学术共同体发挥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积极稳妥推进。充分考虑改革工作的系统性和复杂性,与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进程做好衔接,合理设计改革工作的实施步骤,兼顾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承接能力的实际情况,超前研究谋划配套制度和规则,积极稳妥推进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工作。


  二、改革完善天津市科技奖励制度

  坚持公开提名、科学评议、公正透明、诚实守信、质量优先、突出功绩、宁缺勿滥,改革完善天津市科技奖励制度,进一步增强学术性、突出导向性、提升权威性、提高公信力、彰显荣誉性。除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外,我市不再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一)实行提名制。

  改革现行由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规范和简化提名程序。

  提名者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提名者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建立对提名专家、提名机构的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建立定标定额的评审制度。

  定标。自然科学奖围绕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技术发明奖围绕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科技进步奖围绕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分类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下统称三大奖)一、二、三等奖项目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独立评审表决的机制。提名者严格依据标准条件提名,说明被提名者的贡献程度及奖项、等级建议。评审专家严格遵照评价标准评审,分别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独立投票表决,一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二等奖,二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三等奖。

  定额。大幅减少奖励数量,三大奖总数由不超过300项减少到不超过200项,鼓励科技人员潜心研究。改变现行各奖种及其各领域奖励指标与受理数量按既定比例挂钩的做法,根据我市科研投入产出、科技发展水平等实际状况分别限定三大奖一、二、三等奖的授奖数量,进一步优化奖励结构。

  (三)调整奖励对象要求。

  三大奖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同时调整每项获奖成果的授奖人数和单位数要求。

  分类确定被提名科技成果的实践检验年限要求,杜绝中间成果评奖,同一成果不得重复报奖。

  (四)明晰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和政府部门的职责。

  学科(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履行对候选成果(人)的科技评审职责,对评审结果负责,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独立评审的作用。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规则、标准和程序,履行对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监督职能。

  (五)增强奖励活动的公开透明度。

  向全社会公开奖励政策、评审制度、评审流程和指标数量,对三大奖候选项目及其提名者实行全程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监督。

  建立科技奖励工作后评估制度,每年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年度奖励工作进行评估,促进科技奖励工作不断完善。

  (六)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

  完善科学技术奖励监督机制,全程监督科技奖励活动。完善异议处理制度,公开异议举报渠道,规范异议处理流程。建立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明确提名者、被提名者、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各奖励活动主体应遵守的评审纪律。健全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实行诚信承诺机制,为各奖励活动主体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科研信用体系。

  严惩学术不端。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评委资格。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要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天津市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七)强化奖励的荣誉性。

  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名义进行各类营销、宣传等活动。对违规广告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合理运用奖励结果。有关部门和评价机构要坚持“物质利益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突出精神激励”的原则,适当提高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增强获奖科技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通过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中心和转化交易平台进一步做好优秀获奖成果的展示和后续转化工作。

  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科技拔尖人才、优秀成果、创新企业,弘扬崇尚科学、实事求是、鼓励创新、开放协作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


  三、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健康发展

  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国家安全、严格自律管理的科技奖项,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的奖励,逐步培育若干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奖项。

  鼓励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鼓励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构建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的有效模式,提升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整体实力和社会美誉度。


  四、工作实施

  (一)由市科委负责修订《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并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从规章、制度层面贯彻落实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

  (二)关于天津市科技奖励具体实施工作中的提名规则和程序、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奖励数量和类型结构、评审监督、异议处理等问题,由市科委依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分别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落实。

  (三)关于鼓励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健康发展问题,由市科委研究制定指导性意见,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四)由市科委会同市委宣传部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天津市科技奖励工作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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