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天津东马路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 发文字号:津证监许可字[2014]53号
- 发布日期:2014.08.27
- 实施日期:2014.08.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行政许可批复
- 法规类别: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撤销天津东马路证券营业部的请示》(华泰证字[2014]610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 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撤销天津东马路证券营业部。
二、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拟撤销的分支机构不得新增客户和开展新的业务活动。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报送我局的《华泰证券天津东马路证券营业部撤销方案》等相关文件完成客户转移、业务了结等事宜,关闭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向我局提交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在我局核查通过后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并缴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四、你公司应当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营业部所在地主要报刊上公告相关事宜。
五、分支机构撤销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局。
天津证监局
2014年8月2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天津东马路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津证监许可字[2014]53号)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撤销天津东马路证券营业部的请示》(华泰证字[2014]610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 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撤销天津东马路证券营业部。
二、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拟撤销的分支机构不得新增客户和开展新的业务活动。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报送我局的《华泰证券天津东马路证券营业部撤销方案》等相关文件完成客户转移、业务了结等事宜,关闭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向我局提交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在我局核查通过后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并缴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四、你公司应当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营业部所在地主要报刊上公告相关事宜。
五、分支机构撤销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局。
天津证监局
201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