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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综治办、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综治办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综合执法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市[2014]257号
  • 发布日期:2014.11.19
  • 实施日期:2014.11.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地产综合规定


天津市综治办、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地税局、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4〕2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等九部门拟定的《关于加强我市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综治办
市国土房管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地税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综合执法局
2014年11月19日

  关于加强我市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消除出租房屋安全隐患,创建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2010〕第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建设美丽天津的总体要求,通过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提高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水平,全面治理违法违规出租房屋,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我市出租房屋管理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是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对辖区内出租房屋综合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协管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化解出租房屋各类矛盾纠纷。各相关行政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加强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管理合力。


  二、综合管理机制
  (一)市级成立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推动组
  市级成立由综治、公安、民政、司法、房管、卫生计生、市场和质量监管、地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参加的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推动组,组织、协调和推动全市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
  (二)区县建立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房屋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范围,建立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辖区内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建立疑难、复杂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研究解决辖区内出租房屋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类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搭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平台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基层社区服务资源,搭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平台,明确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部门,指导社区积极配合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出租房屋治安登记、房屋租赁信息登记、群众举报和投诉的受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社区内出租房屋巡查,对出租房屋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及时反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出租房屋当事人及时办理出租房屋治安登记、房屋租赁信息登记。


  三、部门职责
  综治部门负责将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纳入到本地区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中统筹安排,加强督导、检查,推动并促进突出问题的解决。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人口管理以及日租房、小时房的治理,对出租房屋的治安、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消除治安隐患,严厉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出租房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时予以配合。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居委会(村委会)加强出租房屋相关人员的社区管理和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涉及出租房屋的民事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出租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最小租住面积分割出租的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违规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签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须经卫生许可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依法查处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违反计生、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经营活动。
  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经营活动的管理。依据法定职责对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取缔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的违法活动。
  地税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附出租房屋(第五立面)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四、住房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租住面积最低标准
  我市行政区域内,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应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出租房屋综合治理的范围及程序
  (一)治理范围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出租房屋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强综合治理。
  1.将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若干小间出租;
  2.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居住;
  3.出租房间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低于5平方米;
  4.利用出租房屋以日租房、小时房等名义招揽住宿,变相开办旅馆的;
  5.将违法建筑出租的。
  (二)执法程序
  1.举报:各区县人民政府应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的形式,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通过公布的举报电话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2.核查:接到举报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现场核查,通过比对房屋面积信息、租住人员信息、租赁合同信息,发现出租房屋涉嫌存在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遇有情况复杂界定不清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出租房屋疑难问题进行综合认定。
  3.处罚:经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区县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做出处理决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馈处理结果。
  出租人(转租人)违反我市最小出租单位、最低租住面积标准以及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规定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查处。
  对利用出租房屋以日租房、小时房等名义招揽住宿、收取费用变相开办旅馆经营的;对抗拒执法的;对违反国家规定,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
  对违反规定在出租房屋(第五立面)上以及在阳台、露台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对不按规定缴纳税收的,由地税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查处。
  对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查处。
  租赁房屋当事人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出租房屋相关主体责任
  (一)出租人
  出租人应对出租房屋的安全负责,对出租的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出租人应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出租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出租房屋税费。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和擅自将原规划设计的房间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间转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
  (二)承租人
  承租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出租房屋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租住物业的管理规约,维护租住物业正常生活秩序。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污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将承租房屋用于员工居住,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租住人员行为,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出租房屋安全使用。
  (三)转租人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承租人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可将承租房屋转租,但应履行出租人义务,承担出租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转租人不予配合的,出租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直管公产房屋转租应符合《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房地产租赁经纪业务,不得为违反规定出租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应将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信息及时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违反规定提供经纪服务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查处,并与市场和质量监管、地税等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是落实社会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天津、美丽天津建设、维护天津和谐稳定的基础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从大局出发,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此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具体抓,组织协调好各方面的力量,扎扎实实开展好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
  (二)加强统筹协调,严密组织实施。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市级工作推动组要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研究部署全市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做好对区县指导、协调,落实各项监督考核措施。各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协作,加强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指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要定期召开综合管理工作联席会,研究推动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分解任务目标,落实考核制度。同时要加强对街镇综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确保综合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做好宣传引导,争取社会参与。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村委会)的作用,采取告居民书、宣传手册、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出租房屋相关政策的舆论宣传,引导群众认识到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的好处,发动大家主动参与到综合管理工作中来,形成有利于出租房屋综合管理的舆论氛围,营造安全、和谐的社区环境。同时要对收集的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排查,对出租房屋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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