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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湿地保护管理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湿地保护作为我市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
  天津东临渤海,地处海河水系入海口,境内河流纵横,坑塘洼淀星罗棋布,拥有丰富的湿地资源。我市现有湿地面积1717.8平方公里,包括湖泊湿地、沼泽湿地、河流湿地、浅海和滩涂湿地、人工湿地等多种类型,生物多样性显著。其中涉及植物类16个群系、400余种,动物类约600种,包括各种水鸟达140种左右,有丹顶鹤、白鹤、白头鹤、东方白鹳、大鸨、大蓑羽鹤等17种国家重点保护的重要禽类。天津地区水禽栖息地在世界湿地生态等级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但是,我市湿地面积与上个世纪50年代相比,正在急剧减少,湿地保护管理的形势十分严峻,加强湿地保护已刻不容缓。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湿地保护的重要性,把湿地保护作为我市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正确把握和处理好湿地保护发展与开发利用、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切实做好湿地保护的各项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一)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天津市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天津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等地区及周边,要采取严格措施控制各种开发利用行为。市有关部门要组织一次联合检查,依法制止各种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同时,依法做好全市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
  (二)由林业部门牵头,争取在3年内将武清区大黄堡湿地建成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于桥、尔王庄等水库及浅海水域和潮间淤泥海滩等重要湿地,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尽快建立自然保护区;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小区、鸟类禁猎区、湿地公园、湿地可持续利用示范区等多种形式的保护小区。通过实施分类管理,将我市重要湿地全部纳入规范化管理。
  (三)严格控制征用、占用湿地项目的审批。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征占用湿地项目时,要事先征求同级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于涉及向湿地区域排污或改变湿地自然状态的,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会同同级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有关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区域重点湿地保护的监管,加强对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重点湿地情况的检查,依法制止、打击各种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领导,建立有效的湿地保护管理协调机制
  (一)建立天津市湿地保护领导小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涉及的领域广、部门多,为了便于各部门间的沟通和实施统一管理,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科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局、市农业局、市旅游局等部门主管领导任成员的天津市湿地保护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本市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湿地立法、联合检查、湿地保护宣传等方面的重要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本市湿地保护的日常工作。
  有重要湿地分布的区县,要把湿地保护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在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予以落实。
  (二)加强湿地立法工作。有关部门要尽快开展湿地保护立法的调研,研究确定我市湿地保护的方针、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范围,建立严格的湿地开发利用审批程序,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要通过各种媒体加强湿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湿地保护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人们自觉保护湿地的意识,在全市形成良好的湿地保护氛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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