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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城镇企业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津劳社局函[2008]329号
  • 发布日期:2008.08.14
  • 实施日期:2008.08.1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刑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城镇企业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津劳社局函〔2008〕329号)



塘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待遇问题的请示》(塘劳社局[2008]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于2001年3月8日后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监外执行的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对于2001年3月8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监外执行的退休人员,其在2001年3月8日后仍在服刑的,应自2001年3月起,按照服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2001年3月8日前服刑期满的,其养老保险待遇仍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津劳社局发[1998]328号)第三条第(二十三)项规定执行。

  此复。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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