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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0)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
  • 发文字号:津人口计生委[2010]39号
  • 发布日期:2010.08.30
  • 实施日期:2010.10.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计划生育管理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津人口计生委〔2010〕39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已取消,决定对《关于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作如下修改:

  删除文中“4、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许可依据是《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实施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生效,2015年9月30日失效。

  附:修改后的《关于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
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制政府,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是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做好这项工作,是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为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我市《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遵循实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要做到合法、合理、效能、监督、责任的原则要求,坚持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管理相对人,防范和及时解决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


  二、认真清理、严格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事项

  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严格规范,使其达到项目有据、主体明确、条件清楚、程序简便、时限合法、监督有效。这是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工作的根本保障。经清理确认,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现有行政许可事项共三项:

  1、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审批。许可依据是《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主体是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条件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审批程序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和《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管理的具体规定》(津计生委[2004]40号)。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许可依据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主体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和《天津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的若干规定》(津计生委[2002]26号)执行。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许可依据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天津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管理办法》(津计生委[2003]75号)执行。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妇女怀孕后,未经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不按行政许可项目施行。要采用孕后全程跟踪的办法实施管理。对需要终止妊娠的,由当事人凭正当的理由和真实有效的证据,提出申请,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以上行政许可项目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部门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和委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条件审批,不得随意增加和减少;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不得随意增加要求或拖延办理;必须坚持行政许可免费的原则,不得收取或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三、严肃纠正和处理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有下列行为的,必须及时纠正,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3、 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5、 不受理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时,不依法说明理由;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7、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8、 随意增加申请人的义务,或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

  9、 收取或变相收取行政许可费;

  10、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熟悉行政许可项目、许可依据、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要求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关注行政许可事项的改革,尽量简化办事程序、方便人民群众。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要把行政许可工作情况纳入综合考评和督查工作范围,做为政务督查的重点之一,认真进行监督检查,表扬好的,批评差的,处理严重违法的,推动各项要求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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