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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辖区内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单位,取消收取流动人员个人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费用。
二、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人事档案应当由其户籍所在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免费存放。
三、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个人委托市或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单位保存人事档案的,相关单位应免收档案保管等费用。
四、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单位应提供免费的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五、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落实免收流动人员个人档案保管费政策,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六、用人单位批量或成建制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的,在符合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按双方约定的服务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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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4]109号
  • 发布日期:2014.12.30
  • 实施日期:2015.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档案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10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辖区内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单位,取消收取流动人员个人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费用。


  二、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人事档案应当由其户籍所在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免费存放。


  三、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个人委托市或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单位保存人事档案的,相关单位应免收档案保管等费用。


  四、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单位应提供免费的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五、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落实免收流动人员个人档案保管费政策,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六、用人单位批量或成建制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的,在符合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按双方约定的服务协议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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