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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浅层地热能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依据国土资源部《浅层地热能勘查评价规范》(DZ/T 0225-2009)进行勘查评价(3000平方米以上)或方案设计(3000平方米以下),并通过市国土房管局组织的专家评审。
二、浅层地热能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专家评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三、市国土房管局在专家评审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
四、为确保浅层地热能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浅层地热能项目换热孔工程实施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五、浅层地热能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系统,其中:土壤源监测系统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至少布置4个专用观测孔和1个参与换热的观测孔;大于3000平方米的,根据布孔方式适当增加观测孔数量。
六、为保证换热孔工程施工的质量,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理。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七、换热孔、观测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报告报市国土房管局。
八、浅层地热能项目的地质环境监测实行年报制度。监测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于每年4月15日前将监测报告报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九、本通知所指浅层地热能是指蕴藏在地表以下一定深度范围内岩土体、地下水和地表水中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热能;浅层地热能项目是指通过地下水、土壤源地源热泵系统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的工程设施。
十、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9月3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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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浅层地热能地质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热[2013]288号
  • 发布日期:2013.09.30
  • 实施日期:2013.10.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浅层地热能地质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热〔2013〕288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浅层地热能资源的科学、合理和可持续利用,巩固部市合作浅层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成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41号),现就加强浅层地热能地质监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浅层地热能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依据国土资源部《浅层地热能勘查评价规范》(DZ/T 0225-2009)进行勘查评价(3000平方米以上)或方案设计(3000平方米以下),并通过市国土房管局组织的专家评审。

  二、浅层地热能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专家评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浅层地热能项目勘查评价报告(方案设计)评审申请;
  (二)浅层地热能项目地理位置及占地规划范围图(1:2000);
  (三)浅层地热能项目勘查评价报告(方案设计)。取用地下水的,还需提供地下水取水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证明。

  三、市国土房管局在专家评审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

  四、为确保浅层地热能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浅层地热能项目换热孔工程实施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换热孔工程设计由有资质的单位依据浅层地热能勘查评价报告(方案设计)编写,并严格执行《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2005)和《天津市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T29-178-2010)的要求。
  (二)换热孔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实施。换热孔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关地质勘查资质。
  国家和我市对水源热泵换热孔工程施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浅层地热能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系统,其中:土壤源监测系统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至少布置4个专用观测孔和1个参与换热的观测孔;大于3000平方米的,根据布孔方式适当增加观测孔数量。
  (一)1个专用观测孔用于地温背景值监测,深度和直径与换热孔相同,布置在换热孔群外围(不小于5米);
  其余3个专用观测孔用于地温影响半径监测,深度应大于恒温层深度,直径要求不小于100毫米,布置在参与换热的观测孔与其相邻的换热孔之间,距离参与换热的观测孔1米、1.5米和2米各1个;
  参与换热的观测孔应布置在换热孔群中心位置。
  (二)每个观测孔,在不同地层岩性以及恒温层处均要布设测温点。测温元件要求测量精度较高、耐腐蚀、防水耐压,不易损坏。测线要求可更换。
  (三)观测孔施工应与换热孔施工同步完成,施工过程中应对监测设施加以保护,防止损坏。
  (四)监测系统应实现数据采集远传功能,并纳入天津市浅层地热能动态监测网。

  六、为保证换热孔工程施工的质量,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理。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七、换热孔、观测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报告报市国土房管局。

  八、浅层地热能项目的地质环境监测实行年报制度。监测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于每年4月15日前将监测报告报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本行政区域内浅层地热能地质勘查和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九、本通知所指浅层地热能是指蕴藏在地表以下一定深度范围内岩土体、地下水和地表水中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热能;浅层地热能项目是指通过地下水、土壤源地源热泵系统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的工程设施。

  十、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9月30日废止。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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