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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4]89号
  • 发布日期:2014.10.30
  • 实施日期:2014.10.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煤尘防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4〕89号)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天津市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30日

  天津市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3〕35号)精神,落实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决策部署,现制定我市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我市散煤治理的主要目标是:2017年底前,我市煤炭经营企业要建立全密闭配煤中心,逐步形成覆盖所有乡镇村的优质燃煤供应网络,洁净燃煤售卖覆盖率达到90%以上;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村优质原煤供应体系、型煤加工配送体系、散煤清洁化替代政策支持体系和农村住户用煤保障监督体系,实现空气清新、蓝天碧水的目标。
  具体任务是:2014年底,散煤清洁化替代率达到60%;2015年底,散煤清洁化替代率达到70%;2016年底,散煤清洁化替代率达到80%;2017年底,散煤清洁化替代率达到90%。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依据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通过市和区县给予补贴的方式,引导居民使用优质燃煤。同时,加大对各环节的管控力度,防止劣质燃煤进入我市流通、使用环节。
  (二)稳步推进。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要结合辖区内乡镇村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特点,充分考虑资源、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扩大推广范围,提升散煤清洁化替代率。
  (三)市场运作。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主要在有农业的区县开展,农村居民是最终受益者。要遵从市场规律,通过价格调节的方式吸引居民使用优质燃煤。

  三、工作内容
  (一)确定优质燃煤供应主体。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我市优质燃煤供应企业名录。
  (二)确定供应方式和销售渠道。由市商务委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优质燃煤供应企业与我市民用煤配送站对接,由优质燃煤供应企业向民用煤配送站提供符合我市燃煤标准的清洁煤炭。
  (三)完善和规范民用煤配送站点。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天津市民用煤配送网点布局规划,加快建设和完善全密闭煤炭加工和配送中心。通过选煤、配煤等煤炭优质化加工技术,提高优化煤炭质量,形成区域性的优质煤炭产品供应布局。
  (四)推广先进民用炉具(无烟煤炉具)。2014年采暖期内,由市农委组织推动农村地区12万台先进民用炉具(无烟煤炉具)更换工作。
  (五)大力整治销售劣质燃煤行为。对于生产销售劣质燃煤和无照经营煤炭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场监管委予以严厉打击,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清除违法经营,杜绝不符合我市煤炭质量标准的煤炭进入我市市场。
  (六)制定优质燃煤奖励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煤炭供应企业报价等因素,共同确定优质燃煤采购供应价格。民用煤销售网点购进优质燃煤后,进行平价销售,由财政对销售网点给予适当的经营利润和费用补贴。2014年按照优质燃煤950元/吨为基数的10%(95元/吨)补贴给全市散煤销售网点。
  补贴款由我市201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承担50%、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承担25%,按照2014年优质燃煤替代180万吨为基数测算,三级财政共负担1.71亿元。

  四、责任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我市优质燃煤供应企业名录,制定散煤清洁化替代供煤量考核办法,考核供煤量,从源头上确保全市优质燃煤供应。
  (二)市商务委负责规范和推动我市民用煤配送站建设;负责研究起草优质燃煤销售价格补贴办法;协调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优质燃煤供应企业与民用煤配送站对接。
  (三)市市场监管委负责严格查处劣质燃煤在我市的销售,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煤炭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优质燃煤供应企业和散煤销售网点的型煤是否达标进行跟踪、抽样监测检查。
  (四)市环保局负责对我市加工、销售煤炭企业在生产、储存、装卸中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市农委负责制定我市农村地区推广先进民用炉具(无烟煤炉具)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市财政局负责优质燃煤专项补贴资金到位,并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
  (七)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开展公路扬尘污染治理。

  五、组织落实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地区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本区县实施方案和资金配套政策,并于2014年11月5日前报送我市清新空气行动分指挥部备案。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优质燃煤加工配送保障体系,保障财政补贴资金到位,确保完成年度散煤清洁化替代任务。清新空气行动分指挥部要将区县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加强督查。
  (二)严控煤源,加强监督。市相关部门和有农业的区县要加强监管,把好燃煤进津关。有农业的区县要制定农村用煤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作用,动员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本地区居民、外来人口、工商企业等用煤监督工作,鼓励使用定点供应的优质燃煤。
  (三)广泛宣传,全民参与。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事关全市空气质量提升和人民群众健康。要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动员全社会支持农村地区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自觉抵制劣质燃煤,自觉监督举报使用劣质燃煤的行为,为优质燃煤替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民用煤配送网点及2014年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考核数量表

区县

民用煤配送网点

数量(个)

2014年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考核量(万吨)

滨海新区

9

6

东丽区

1

10

西青区

5

14

津南区

3

16

北辰区

9

12

武清区

3

32

宝坻区

1

25

静海县

22

22

宁河县

16

13

蓟 县

20

30

合 计

89

180


  注:2014年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考核量指标按照2013年散煤用量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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