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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深化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协议分工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3]104号
  • 发布日期:2013.11.27
  • 实施日期:2013.11.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区域经济开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深化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协议分工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3〕104号)



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落实〈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深化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协议〉的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7日

  关于落实《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深化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协议》的分工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快津蒙两市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2013年8月1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签署了《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深化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现就落实《合作协议》各项工作任务作如下分工:

  一、完善交通运输网络

  (一)双方共同协调北京、河北、山西等省市加快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推进海铁联运示范项目,打通津蒙两地便捷交通通道。开展两地间铁路货运专线和高速铁路的可行性研究,编制高速公路和铁路直通规划。支持天津港建设内蒙古煤炭下水便捷通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公路局)

  (二)加强航空运输联系,打造天津至呼和浩特航空快线,逐步实现内蒙古区内锡林浩特和乌兰浩特等机场与天津机场通航,着力发展内蒙古经天津至东北亚地区、天津经呼和浩特至中亚地区的国际航线,加密两地航班、完善航线、扩大支线运输,为两地商旅提供便捷高效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港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局)


  二、加大清洁能源合作力度

  (三)双方加强煤炭、风能、太阳能、电力等能源领域的合作,发挥内蒙古清洁能源输出基地优势,尽力保障天津电力、低硫优质动力煤、天然气等能源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四)共同支持天津能源和化工企业参与内蒙古煤矿、煤制天然气、煤制油等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

  (五)加快大唐克旗煤制天然气二期40亿立方米项目前期工作,支持鄂尔多斯准格尔旗大路、杭锦旗煤制天然气项目及输气管道建设,力争2017年内蒙古实现向天津送气120亿立方米,2020年达到200亿立方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六)支持天津中环电子等企业参与内蒙古光伏电站及配套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

  (七)共同支持天津能源投资集团参与内蒙古准格尔等地区电源项目建设。共同争取国家能源局支持,推动蒙西至天津南、锡盟至山东或江苏特高压输电通道等项目建设,力争2017年内蒙古实现向天津送电300万千瓦,2020年达到600万千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三、深化口岸物流合作

  (八)双方进一步加强口岸物流合作,支持内蒙古区域内无水港的建设与运营,完善呼和浩特、包头、二连浩特、赤峰、巴彦淖尔、乌海等无水港服务功能,天津港对经内蒙古无水港交付的货物给予港口使用费优惠,保障港口手续、码头场地、装卸作业"三优先"。天津口岸积极服务内蒙古开放型经济发展,完善便捷通关政策,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区域通关模式和检疫直通放行模式。加强口岸信息化合作,逐步实现两地电子口岸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口岸办、市发展改革委)

  (九)推进区域物流一体化进程,加强两地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有效对接物流信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共同研究构建伊尔库茨克-乌兰巴托-二连浩特-天津港铁路、公路的大通道,畅通与蒙古国乃至中亚和东欧等地区的交通联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市政公路局)

  (十一)共同协调呼和浩特铁路局、北京铁路局,提高天津至二连浩特、满洲里亚欧大陆桥过境集装箱班列运输效能,推动建设二连浩特口岸过境货物集装箱集散中心,提升物流运输效率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口岸办)


  四、促进产业互补对接

  (十二)双方加强新型化工、冶金、新材料、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绿色食品等领域的对接,鼓励本地企业围绕双方龙头企业开展合理延伸产业链合作,鼓励两地企业通过投资、联合研发、技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式加深合作。(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人力社保局)

  (十三)支持天津企业在内蒙古建立产业园区。支持双方龙头骨干企业通过品牌扩张和资产重组等方式发展壮大。内蒙古通过煤炭资源配置、产业发展资金扶持、电力资源供给等差别化优惠政策,支持天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向内蒙古转移。(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四)天津支持内蒙古企业在津建立出口基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十五)支持两地企业在云平台、云服务、基础软硬件生产、云终端等领域加强交流合作。(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委)


  五、加强绿色农副产品产销合作

  (十六)双方加强农副产品产销合作,支持天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内蒙古建设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中药材种植基地,支持内蒙古农业产业化企业在天津大型交易市场建设牛羊肉、冷凉蔬菜等特色商品直供专区及物流基地,合作建立连锁专卖店。鼓励两地区县(盟、市)建立农副产品供需结对关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商务委)

  (十七)支持天津二商集团与呼伦贝尔等盟市开展安全、绿色、自然生态的清真牛羊肉、大豆等有机农产品及特色食品深度合作,联手打造天津市级清真储备肉产业基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十八)建立农产品检测结果互相认证制度,共同实施农产品基地环评、生产标准化、抽样检测、产品质量追溯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进津农副产品优质安全。(责任单位:市农委)

  (十九)支持天津科研院所在内蒙古建立试验示范基地,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科委)

  (二十)联合组织农产品展销推介交流活动,支持内蒙古在天津举办"内蒙古农畜产品、特色商品展销会"。(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农委)


  六、加快旅游合作发展

  (二十一)双方加强旅游规划的衔接,促进双方旅游资源共享、市场互动、客源互送。统一包装旅游产品,联手编制旅游精品线路,联合开展旅游宣传促销,共同打造旅游品牌。加大旅游服务设施建设,推进房车旅游、低空旅游、自驾游等新的旅游业态发展,拉动津蒙高端旅游市场。制定客源互送奖励政策,积极组织包机游客赴对方旅游。发挥天津邮轮母港的优势,为内蒙古游客乘坐邮轮旅游提供便利。开展"智慧旅游"项目合作,推广津蒙旅游"一卡通"业务。建立旅游信誉信息系统、信誉披露制度和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共同发布诚信优质旅游企业信息和旅游警示。协调处理跨地区的旅游执法和旅游投诉案件,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游客合法权益。在政策、信息、交通、管理、服务等方面,构建无障碍一体化大旅游格局。(责任单位:市旅游局)


  七、拓宽金融合作领域

  (二十二)双方加强在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建设金融要素市场、营造金融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合作,拓宽金融合作领域和范围,探索金融资源共享模式。鼓励两地金融机构跨区域发展,互设分支机构,参股对方商业银行。推动双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合作。支持优秀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在两地开展业务。支持天津优质基金在内蒙古投资设立产业、文化、教育、旅游等专项基金。鼓励天津民营资本在内蒙古投资开办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村镇银行,推动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互联互通机制。发挥天津场外交易市场功能和作用,积极为内蒙古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天津股权交易所投资设立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鼓励渤海商品交易所在内蒙古设立服务机构,促进内蒙古企业产权、特色资源和商品在天津要素市场挂牌交易。(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八、推进教育人才合作

  (二十三)双方加强高校办学合作,建立津蒙校长、教师和管理干部交流挂职机制,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等领域开展交流合作。天津逐年扩大在内蒙古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和高职招生计划投放规模。发挥天津职业教育优势,推进两地职业教育合作办学。(责任单位:市教委)

  (二十四)发挥中国(天津)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作用,为内蒙古企业职工和院校学生在津顶岗实习和就业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二十五)落实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在蒙招收培养中职免费师范生,为内蒙古职业学校培训在岗师资。鼓励内蒙古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天津高职春季对口招生。(责任单位:市教委)

  (二十六)为切实落实好本协议,建立两地合作协商机制。成立津蒙合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主席担任,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合作中的重大战略问题。成立津蒙合作协调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定期就双方合作问题进行研究推动。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组织两市区相关部门对口衔接,具体推动各项合作任务的实施。办公室分别设在天津市合作交流办、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合作交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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