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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水利局、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水利局、财政局拟定的
《天津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政办法[1996]92号)



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水利局、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

天津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水利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计基(1984)2008号)和原水利电力部下发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天津市水利基本建设的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列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水利建设项目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凡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工程。市农委、市财政局参与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调整概算的审查和大型工程招标、投标工程。

  第四条 投资包干项目推行建设监理制,由建设单位委托水利监理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

  第五条 工程取费标准:
  国家计委、水利部补助地方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
  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采用统一水利定额。

  第六条 投资包干的依据是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和下达的年度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七条 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必须明确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项目主管部门是工程投资的主管单位,代表国家或投资方全面负责建设项目的管理。
  建设单位是国家或投资方投资的接受单位,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协调项目的建设,负责完成建设任务。

  第八条 水利部补助地方的项目和市属项目的主管部门为市水利局。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由市水利局确定。
  国家计委、水利部补助地方的项目建设单位由市水利局组建或委托;其他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凡在一个区、县范围内的,该区、县水利局即为建设单位;涉及两个区、县以上的工程,其建设单位由市水利局和有关区、县水利局共同协商组建。

  第十条 投资包干的形式和主要内容:
  (一)包干形式:
  1.建设单位对项目主管部门包干;
  2.下级主管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包干;
  3.施工单位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实行包干。
  (二)包干内容:
  1.包投资,包干基数以批准的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和年度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定的投资额为准;
  2.包工程规模,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工程项目、设计标准实施;
  3.包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现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所规定的质量标准;
  4.包工期,以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完成的建设时间为依据;
  5.包主要材料用量,以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主要材料用量为准;
  6.包建成合格交付使用,以工程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发现有质量问题为准。

  第十一条 投资包干指标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遇下列情况可以调整包干指标: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二)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或因水资源、水文及地质等情况重大变化而引起的建设方案变动;
  (三)材料价格升、降变动引起概算有重大变化。
  调增包干投资额,首先动用预备费解决;概算中的预备费原则上由项目主管部门掌握,按有关规定使用;预备费不足且超出总概算10%以上时,应编制修正概算,按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二条 不得用降低质量标准或随意缩减工程内容的办法提取包干结余。投资包干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双方的责任和违约处罚办法。

  第十三条 包干结余资金的分配:市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包干结余,上缴财政部门20%,上缴项目主管部门30%,建设单位留成50%。水利部补助地方的水利基本项目资金的包干结余资金,上缴项目主管部门50%,建设单位留成50%。市农委切块资金安排的水利建设项目的包干结余,上缴农委20%,上缴项目主管部门30%,建设单位留成50%。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包干结余留成部分,根据财政部以(1993)财会字第49号印发的《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在新增设的留成收入科目中核算、管理,按6∶2∶2比例作为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上缴财政部门或农委的包干结余由主管部门负责上缴,其资金继续用于水利建设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收缴的包干结余资金,60%用于包干项目之间的调节使用,其余主要用于智力和新技术开发基金以及优质工程奖励基金等。由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包干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对财政预算资金或农委切块资金安排的投资包干项目,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按照投资总额的5%至10%提取。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一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财政部门参加的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汛期、运行检验后,结清预留保证金。凡不合格或有质量问题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限期处理,费用由建设单位自理;待工程验收合格检验后,结清所扣留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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