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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劳务用工属地管理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建筑[2017]352号
  • 发布日期:2017.09.13
  • 实施日期:2017.09.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劳动合同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劳务用工属地管理的通知
(津建筑〔2017〕352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确保建筑业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12部门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19号)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劳务用工属地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建设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建筑业劳务用工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有效监管,监督施工企业落实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八项制度,坚决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二、各区建设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责令违规企业限期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的,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各施工企业应严格落实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月清月结”等管理制度,接受项目所在区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规避监管。


  四、各施工企业要定期向项目所在区建设管理部门上报劳务用工管理情况。各区建设管理部门要定期将辖区内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情况上报市建委。


  五、市建委建立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定期向各区人民政府通报。凡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主动、推诿扯皮的,要在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经多次批评拒不改正的,建议区人民政府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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