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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2014)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
  • 发文字号:津人口计生委[2014]6号
  • 发布日期:2014.02.14
  • 实施日期:2014.02.1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人口计划管理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津人口计生委〔2014〕6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有关单位:
  现对市人口计生委于2010年下发的《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津人口计生委〔2010〕42号)作如下修改: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的相关规定,将原文第一部分“独生子女”的含义解释,“此处的独生子女是指无同胞(含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以及本人系十四周岁前被送养的独养子女,并有合法手续的。”修改为“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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