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
- 发文字号:津人口计生委[2014]5号
- 发布日期:2014.02.14
- 实施日期:2014.02.1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人口计划管理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的相关规定,现对市人口计生委2008年制定的《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津人口计生委〔2008〕36号)第四部分作如下修改:
1、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又要求生育的,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发放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之月起,停止享受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其它奖励。”修改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又要求生育的,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发放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之月起,停止享受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退回。”
2、将“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后没有再生育,并退回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的,可重新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重新领证之月起,发还已退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继续享受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在持有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期间停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补发。”修改为“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后没有再生育,并退回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的,可重新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重新领证之月起,继续享受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在持有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期间停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补发。”
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口计生委〔2014〕5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的相关规定,现对市人口计生委2008年制定的《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津人口计生委〔2008〕36号)第四部分作如下修改:
1、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又要求生育的,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发放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之月起,停止享受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其它奖励。”修改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又要求生育的,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发放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之月起,停止享受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退回。”
2、将“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后没有再生育,并退回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的,可重新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重新领证之月起,发还已退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继续享受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在持有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期间停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补发。”修改为“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后没有再生育,并退回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的,可重新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重新领证之月起,继续享受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在持有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期间停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补发。”
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