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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支持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科合[2016]98号
  • 发布日期:2016.08.23
  • 实施日期:2016.08.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支持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科合〔2016〕9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27号)要求,鼓励我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充分利用国际科技创新资源,促进企业能力升级和规模升级,我们制定了《关于支持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年8月23日

关于支持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
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27号),鼓励和支持我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以收购兼并、合资合作、独资新建等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快速获得国外先进技术、人才团队、知名品牌、市场份额等,促进企业能力和规模升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外研发机构是指我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在国(境)外依法设立的、利用当地资源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开发、引进,以及对技术适应性的改进。研发机构可以转让自己的研发成果,可以以委托或联合开发的形式与国外科技企业、科研机构、大学院校等开展合作研发。海外研发机构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研发机构的形式包括我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依法在国(境)外设立的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是设在国(境)外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支持,是指专门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在海外设立的研发机构发展的支持资金。



  第四条 申报单位在海外设立的研发机构在当地完成注册或登记备案后,向申报单位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科委报送如下申请材料:

  1.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海外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2.海外研发机构注册证明;

  3.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海外研发机构平台建设情况、开展的研发项目情况、研发成果、研发投入及经济效益情况等。


  第五条 市科委接受申报材料,履行有关审核程序,聘请专家对海外研发机构进行认定评审。


  第六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研发机构,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批准后,认定为海外研发机构。



  第七条 对于认定的海外研发机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100万元至2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用于海外研发机构的建设及能力提升。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将追回财政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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