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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纠[2013]232号
  • 发布日期:2013.08.12
  • 实施日期:2013.08.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纠〔2013〕232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蓟县地矿局,各有关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构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加强对关键环节、重点部位权力监督制约,经局务会审定同意,现将《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8月12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着力整治和规范土地和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廉政风险防控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土地和矿业权市场交易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机构。

  第三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党组(党委)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业务机构负责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与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相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廉政风险排查工作,分级、分类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实现对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廉政风险的教育、排查、防范、预警工作全覆盖。



  第五条 各级与土地市场相关的部门、单位应当重点防控以下廉政风险:
  (一)在组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过程中,设立前置条件为特定的开发企业量身定做;
  (二)擅自更改土地出让方案或者故意遗漏、变更公告要求;
  (三)暗示、授意确定土地估价、拍卖等中介机构,造成地价过低;
  (四)擅自确定或者泄露土地出让底价;泄露竞买人信息给其他竞买人或利害关系人;
  (五)默许或者违规批准免交或者返还土地出让金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等;
  (六)擅自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增加建筑规模等搞权钱交易,接受竞买人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土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的土地出让方案、出让起始价等相关情况应当提交集体会审,纪检监察机关全程参与,跟踪监督。

  第七条 在土地交易竞买资格审核和土地招标出让评标环节,应引入外部监督机制,由公证机构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公证监督。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和建设单位座谈会等形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防范各种疏漏和问题发生。

  第八条 在起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为防止底价泄露,应由专人负责方案的起草、报批全过程,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做好保密工作。

  第九条 严格执行地价确认会和土地整理成本审核制度,杜绝地价过低或虚高现象。

  第十条 加强重点部门关键岗位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廉政风险防控实施细则(试行)》,建立廉政档案,每季度进行廉政谈话以及廉政自查,在制度上约束干部职工行为,全方位、多角度地实现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充分利用网上公开、网上监督等方式,依法公开行政审批办理信息。严格施行公共资源有效监管,将土地市场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网络监管系统,实现土地有形市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全过程的公开运行,提升对外服务透明度。



  第十二条 各级与矿业权市场相关的部门、单位应当重点防控以下廉政风险:
  (一)暗箱操作或随意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利用职权干预矿业权评估工作,左右评估结论;
  (二)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出现不当备案或者越权备案;
  (三)违反规定泄露招拍挂底价,扰乱矿业权市场;
  (四)量身定做,滥设条件,变相指定申请人通过招拍挂获得矿业权;
  (五)未按规定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擅自确定矿业权受让人;
  (六)擅自更改矿业权出让方案或者故意遗漏、变更公告要求等搞权钱交易,接受竞买人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采用公开摇号的方式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与之相关的评估公告、报名结果、中选结果、评估结果及时在政务网公布。建立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会审制度,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报地矿业务会审会研究,同意的予以备案。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出让方案、出让起始价等相关内容应经过集体会审同意后,再委托交易机构组织出让。为防止底价泄露,由专人负责方案的起草和报批工作,并建立泄密责任追究机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统一出让转让交易条件和规则,统一交易流程和平台,统一交易监管和风险防控制度,建立规范的网上矿业权交易平台,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有形市场。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对每一宗矿业权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委托至交易结束全过程产生的相关文书并分类登记造册。

  第十六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矿业权人的委托,具体办理矿业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和矿业权转让交易、确认交易结果、公示交易行为和提供信息服务等工作,矿业权交易过程要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重点部门关键岗位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廉政风险防控实施细则(试行)》,建立廉政档案,每季度进行廉政谈话以及廉政自查,在制度上约束干部职工行为,全方位、多角度地实现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监督。

  第十八条 实行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在网上发布矿业权出让公告、矿业权出让结果公开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土地交易、矿业权交易、纪检监察等部门信息协调沟通机制。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沟通交流各部门在行政审批改革、土地和矿业权监管等方面的信息,形成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廉政风险防控合力。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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