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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局关于海门大桥船舶、车辆、行人通行管理暂行规则

  • 发布部门: 天津海事局
  • 发文字号:塘政[1985]200号、津港监[1985]108号
  • 发布日期:1985.12.01
  • 实施日期:1985.12.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交通安全管理


天津海事局关于海门大桥船舶、车辆、行人通行管理暂行规则
(塘政[1985]200号、津港监[1985]108号 1985年12月)



  为加强海门大桥(以下简称大桥)的管理,确保大桥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大桥的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由天津市塘沽区大桥管理所(以下简称桥管所)负责实施。
  第一条 大桥由塘沽岸(北岸)河北路南端跨越海河至南岸塘沽盐场坨地,位于顺直河段的中部。
  从塘沽北岸起,第一孔为非机动船上行通航孔,净宽30公尺,净高45公尺;第二孔为机动船上行通航孔,净宽44公尺,净高57公尺;第三孔为垂直开启孔,净宽64公尺,开启时净空高度为31公尺,关闭时净空高度为7公尺(以海河最高通航水位大沽零点+25公尺时的基点起算),排水量五千吨以下,并在允许高度内的船舶可以通过大桥;第四孔为机动船下行通航孔,净宽44公尺,净高57公尺;第五孔为非机动船下行通航孔,净宽30公尺,净高45公尺。通过大桥的船舶,必须在所规定的各孔跨中行驶。
  为保证大桥的安全,各通航孔均保留一定的安全系数。第一、二、四、五各孔的允许通航高度,均按各孔净空高度下降1公尺,第三孔开启孔下降2公尺,即实用29公尺,各种船舶必须在允许的通航高度内方能通过大桥。

  第二条 大桥导航系统
  大桥上游南岸距桥900公尺,下游北岸距桥1000公尺,各设一信号台。
  大桥导航系统如图(一)所示;信号台上所设标志如图(二)所示;大桥正桥上的航标和航标灯光如图(三)所示。附图如下:(图一)(图二)(图三)。
  大桥管理的范围包括:正桥、引桥、引道、变电室、海河两岸桥头广场、桥管所办公楼、售票处,信号台,航标和大桥桥址线上、下游水域各1000公尺的距离。

  第三条 船舶通行信号和声号
  船舶通过大桥前,应悬挂规定的信号和鸣放声号以示通过。大桥采用的信号和声号与天津港船闸所执行的信号和声号相同。
  船舶通过大桥前,日间除悬挂“K”字旗外,应鸣放汽笛“-?-”,夜间五百总吨位以上的船舶,上行通过大桥时,应垂直悬挂白、红光环照灯两盏,下行通过大桥时,应垂直悬挂白、红光环照灯两盏。拖驳船舶上行通过大桥时,应垂直悬挂绿、白、红光环照灯三盏,下行通过大桥时,应垂直悬挂绿、红、白光环照灯三盏。
  大桥信号台准许较大船舶通过大桥的信号是:
  1、上行通过信号:日间悬挂上白下红“△”标志;夜间垂直悬挂白、红光环照灯两盏。
  2、下行通过信号:日间悬挂上红下白“”标志;夜间垂直悬挂红、白光环照灯两盏。
  大桥信号台准许较小船舶通过大桥的信号是:
  1、上行通过信号:日间悬挂黑●及上白下红“△”的标志;夜间垂直悬挂绿、白、红光环照灯三盏。
  2、下行通过信号:日间悬挂黑●及上红下白“ ”的标志;夜间垂直悬挂绿、红、白光环照灯三盏。
  大桥禁示通过信号(或因故封桥):大桥信号台日间悬挂“  ”标志,夜间垂直悬挂红光环照灯两盏。
  以上通过大桥信号,分别由船舶和大桥信号台航标显示。
  注:下列船舶统称为较大船舶:
  1、总长度六十公尺以上的船舶。
  2、所有外国籍船舶。
  3、拖带长度五十公尺以上,或拖带宽度十五公尺及以上的船舶。
  4、其它有特殊使用要求的船舶。
  下列船舶统称为较小的船舶:
  1、总长度六十公尺以下的船舶。
  2、拖带长度五十公尺以下,或拖带宽度十五公尺以下的船舶。
  3、符合第三孔关闭状态时净高要求的、拖带长度不超过五十公尺、宽度不超过二十公尺的拖带船舶,可以在大桥处于关闭状态时,通过第三孔,并可以不执行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4、符合第一、二、四、五各孔允许通航净高要求的小船或拖带船舶,不得使用中间通航孔。

  第四条 凡需大桥中间孔提升方能通过的船舶,应由船舶所属(或代理)单位,于通过的前一日十七时前,书面向桥管所提出过桥申请,并如实填报该船过桥时从吃水线至船舶最高点的数据,经桥管所批准后,按所通知的时间安排列顺序过桥,船舶临时变更计划,不能按时过桥时,应在原定过桥时间前一小时通知桥管所。

  第五条 船舶通过大桥时,必须由船长亲自指挥,并指派熟练舵工操舵。
  所有船舶必须认真遵守铁道部、公安部、交通部联合颁布的《关于防止船舶排筏碰撞桥墩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船舶抵达大桥信号台前,应减至最低速度(或安全速度),俟信号台发出通过信号后,方能通过大桥。需等候过桥的较小船舶应在大桥上、下游一千五百米之外停泊下锚,但不得锚泊在深水航道及航道弯曲处,对准许通过大桥的船舶,应听从大桥操纵室的指挥依次过桥,原则上先让较大船舶通过,后让较小的船舶通过,先让下行船舶全部通过后,再让上行船舶通过,不得抢先或堵塞航道。

  第七条 液化石油气体船、汽油散装船和其它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船舶,仅限白天通过大桥。此类船舶过桥前,两弦必须备置用之有效的碰垫,以应急需。

  第八条 凡两艘或两艘以上同一方向行驶的船舶,禁止以漂流方法过桥。

  第十条 大桥上、下游一千公尺水域内不准锚泊、打鱼和游泳。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大桥暂停开启不予放行船舶:
  1、大桥提升设备检修。
  2、凡遇浓雾,水上能见度不足五百公尺,陆上不足五十公尺,以及大雪、强风、厚冰(冰况信号三)等恶劣天气时。
  3、其它特殊情况

  第十二条 对违犯本规则上述有关规定的船舶,天津港务监督将视情节,依据有关法规,处以警告、罚款、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等处分。凡碰损大桥设施的船舶,除向桥管所赔偿全部修复费用外,并增收修复费用25%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 在大桥开启放行船舶时,桥上各种车辆和行人,听到警铃或看到红灯后,均应听从桥上工作人员的指挥,停在禁止通告的护栏之外,不得超越。俟船舶通过后,提升孔落好,护栏提起,发出绿灯信号后,再行通过。

  第十四条 通过大桥的车辆限制为:
  1、车、货(或人)总重量不得超过汽-20吨、挂-100吨;
  2、车货总高度不得超过45公尺。

  第十五条 禁止一切铁轮车、履带车通过大桥。各种车辆和行人要各行其道。
  载有易燃、易爆物品车辆过桥,必须向桥检人员声明,并按规定行车。

  第十六条 所有机动车辆进入大桥区域时,必须遵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4)158号文件规定交纳养桥费或出示免交养桥费通行证。

  第十七条 所有机动车辆通过大桥,时速必须减至35公里以下,不准抢道、超车。凡因流、漏、散落所造成的桥上污损,要付清理费,并增收清理费25%的管理费。

  第十八条 机动(或非机动)车辆,因驾驶人员失职或其它事故,造成大桥设施的损坏,要赔偿全部修复费用,并增收修复费用25%的管理费。

  第十九条 严禁在大桥区域内试刹车,违者赔偿损失并罚款五元。

  第二十条 凡车辆在桥区“抛锚”桥管所有权将其强制拖出大桥区域,被拖车辆应向桥管所交纳拖车费五元。

  第二十一条 行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准在大桥上任意挑逗打闹影响交通,不准在桥上任意涂抹和张贴,自行车拖带危险品过桥,必须推车行走。

  第二十二条 非经桥管所准许,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变电室和大桥操纵室。非大桥工作人员不得攀登正桥上的人行步梯和电梯,违者罚款两元。

  第二十三条 桥管所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4)158号文件的各项规定,注重加强管理,大桥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检查制度,以确保大桥的良好技术状态。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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