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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天津银监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11.06.24
  • 实施日期:2011.06.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票


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天津银监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中外资商业银行:

  现将《天津银监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银监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指导意见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天津银监局关于规范银行股权投资企业
托管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天津地区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以下简称“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现将开展银行托管业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意见所称银行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其受托管理人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其提供包括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等基本服务及根据双方约定,提供会计核算等增值服务。


  二、天津地区商业银行在开展银行托管业务的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尽职调查、资金保管、项目清算等主要职责,严防非法集资、洗钱等风险。


  三、天津银监局对开展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实行备案管理。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资质;

  (二)在津注册的法人商业银行,或经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的天津市分行;

  (三)设有专门的托管业务部门,从事股权投资企业资产托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专用办公场所、独立运营场地。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及硬件设备,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有至少5名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从业人员;

  (五)有完善的托管业务管理、操作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天津银监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托管银行应以书面形式向天津银监局办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办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业务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由天津市分行办理托管业务的,需提供总行授权文件的复印件;

  (四)托管业务部门及从业人员配置情况说明;

  (五)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办法;

  (六)托管协议范本;

  (七)天津银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托管银行在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中应独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股权投资企业资金;

  (二)对所托管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分别开立账户,确保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财产的持有相分离及股权投资企业的独立性;

  (三)确认管理运用股权投资企业资金指令的真实性,核对股权投资企业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四)记录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委托人的划款指令及证明汇款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托管协议的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出具保管报告;

  (六)履行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监督职责;

  (七)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六、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收取托管费,托管费采用固定费率或固定金额收费方式,由各商业银行根据不同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规模、操作难度、承担职责、业务成本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具体费率。


  七、档案管理

  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档案包括委托人、投资管理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资金募集说明书、承诺函、银行尽职调查表以及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托管协议、投资指令、委托人或投资管理人的资金用途说明、托管资产投资合同、会计凭证、账册和报表、交易记录开/销户资料等。

  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统一分类、立卷、归档、保管、借阅和销毁,除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要求外,不得复印、外传。对每一个托管项目的资料单独立卷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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