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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担保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津高法[2015]1号
  • 发布日期:2015
  • 实施日期:20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 法规类别: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担保工作的通知
(津高法[2015]1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担保工作,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妥善处理保全担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的保全工作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不得强制要求担保形式或设置额外条件影响当事人行使保全权利。

  二、保全担保形式有实物、现金、权利凭证担保,银行、经保监会批准备案的保险公司等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供的担保等。以上担保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组合适用。

  三、申请人以现金担保的,可以选择将现金存入人民法院保管款账户,也可以存入申请人账户由法院冻结。

  四、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应当解除的保全担保,应当及时解除。需要退还担保财产的应及时退还。

  五、各级人民法院应高度重视保全担保工作,严格依法办案,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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