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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城镇建设试点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以宅基地换房方式进行小城镇建设试点,必须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的意愿。首先,各级政府要广泛深入的作好宣传动员工作,把宅基地换房的内容、办法、目的、好处向广大农民讲清楚,让每一个农户、每一个农民都明白,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二是要充分发挥村两委班子、党群议事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的作用。三是在确定宅基地换房进行小城镇建设的方案之前,必须以村为单位进行群众意愿表决,群众拥护率低于90%,不能参加试点项目,市政府也不批准开展建设。
二、小城镇的规划设计要充分考虑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和方便日常生活的需求。农民向新的小城镇集中后,大多还要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对于农民的劳动工具、农用车、种子、粮食等物的存放等问题要给予考虑,统一纳入规划,落实在设计方案中。农民居住区的商业配套设施、文化体育配套设施、社区服务设施,也都要统一纳入规划,同步建设。
三、小城镇建设试点要作到公开透明让农民参与。一是宅基地换房的各种置换方法和标准,要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才能确定,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群众拥护。二是新建小城镇农民住宅的房型由农民选择,设计单位要提供若干套图纸交给农民选定。小城镇农民住宅单元大小以及套数的确定,要充分考虑农民分户或合户要求,设计不同的户型单元,满足群众的不同需求。房屋测量要逐村、逐户进行,测量结果和房屋评估结果要由农民认定,并张榜公布。
四、小城镇建设试点要认真履行宅基地换房的有关法律手续。要坚持两个原则,首先是农民要自愿提出换房申请,第二要自愿整理好自己的宅基地。要完善宅基地换房的法律手续,村民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要与村委会签订换房协议,村委会要与镇政府签订换房协议,镇政府要与小城镇投资主体签订换房协议。最近,市司法局、市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为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提供法律服务的通知》(津司法[2007]1号)文件,各区县政府和试点镇村要认真按照文件要求,强化法律意识,依法进行小城镇建设,切实维护好农民权益。
五、小城镇建设试点要算好资金平衡帐。试点小城镇建设,在确保土地平衡的基础上,必须认真算好资金平衡帐。凡是资金平衡有缺口的,一律不能开工建设。要坚决防止不切实际、盲目追求过高标准,控制造价,节省资金,既要建设质量不降,又要考虑小城镇建成后的管理成本不能太高。使广大农民能够住得进,住得起。
六、严禁借新农村名义非法开发房地产。前一个时期,我市城区附近一些乡镇借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改造之机,利用农用地和宅基地开发楼房、别墅,严重破坏了国家土地政策,扰乱了房地产市场。市政府已经给予了严肃处理,并明确提出严禁借新农村名义非法开发房地产。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种违法行为与我们正在开展的以宅基地换房办法建设示范小城镇试点有着本质区别。小城镇试点,一是建设规划完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履行了严格的规划审批手续;二是完全符合全市土地总体利用规划要求;三是土地利用指标是由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四是预留的开发性土地是必须经过“招拍挂”运作的;五是项目立项、经济适用房计划、基础设施配套都是经过市政府职能部门严格审批的。各区县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要求,严禁借新农村名义非法开发房地产,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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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示范小城镇试点中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好农民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发改区县[2007]123号
  • 发布日期:2007.03.07
  • 实施日期:2007.03.0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农业品价格管理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示范小城镇试点中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好农民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7]123号)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目标。市委2007年工作意见指出,要搞好村镇规划,扩大宅基地换房试点,加快示范小城镇建设。今年的市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我市被列为国家小城镇建设试点城市,在“三镇两村”实行以宅基地换房试点,今年要将小城镇建设试点扩大到“九镇三村”。以宅基地换房办法建设示范小城镇是一项惠民工程,根本目的是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城市化进程,使广大农民真正实现“安居、乐业、有保障”。小城镇建设,广大农民是受益主体,农民是否满意,是否符合他们的意愿,是衡量小城镇试点是否成功的最终标准。因此,在整个小城镇和新农村规划建设中,一定要坚持“一切为了农民,一切依靠农民”的工作方针,把维护好群众利益作为各级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广大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得到最大实惠。
  目前,示范小城镇建设第一批试点进展十分顺利,第二批试点即将全面展开,现就在试点中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好广大农民权益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城镇建设试点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以宅基地换房方式进行小城镇建设试点,必须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的意愿。首先,各级政府要广泛深入的作好宣传动员工作,把宅基地换房的内容、办法、目的、好处向广大农民讲清楚,让每一个农户、每一个农民都明白,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二是要充分发挥村两委班子、党群议事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的作用。三是在确定宅基地换房进行小城镇建设的方案之前,必须以村为单位进行群众意愿表决,群众拥护率低于90%,不能参加试点项目,市政府也不批准开展建设。

  二、小城镇的规划设计要充分考虑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和方便日常生活的需求。农民向新的小城镇集中后,大多还要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对于农民的劳动工具、农用车、种子、粮食等物的存放等问题要给予考虑,统一纳入规划,落实在设计方案中。农民居住区的商业配套设施、文化体育配套设施、社区服务设施,也都要统一纳入规划,同步建设。

  三、小城镇建设试点要作到公开透明让农民参与。一是宅基地换房的各种置换方法和标准,要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才能确定,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群众拥护。二是新建小城镇农民住宅的房型由农民选择,设计单位要提供若干套图纸交给农民选定。小城镇农民住宅单元大小以及套数的确定,要充分考虑农民分户或合户要求,设计不同的户型单元,满足群众的不同需求。房屋测量要逐村、逐户进行,测量结果和房屋评估结果要由农民认定,并张榜公布。

  四、小城镇建设试点要认真履行宅基地换房的有关法律手续。要坚持两个原则,首先是农民要自愿提出换房申请,第二要自愿整理好自己的宅基地。要完善宅基地换房的法律手续,村民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要与村委会签订换房协议,村委会要与镇政府签订换房协议,镇政府要与小城镇投资主体签订换房协议。最近,市司法局、市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为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提供法律服务的通知》(津司法[2007]1号)文件,各区县政府和试点镇村要认真按照文件要求,强化法律意识,依法进行小城镇建设,切实维护好农民权益。

  五、小城镇建设试点要算好资金平衡帐。试点小城镇建设,在确保土地平衡的基础上,必须认真算好资金平衡帐。凡是资金平衡有缺口的,一律不能开工建设。要坚决防止不切实际、盲目追求过高标准,控制造价,节省资金,既要建设质量不降,又要考虑小城镇建成后的管理成本不能太高。使广大农民能够住得进,住得起。

  六、严禁借新农村名义非法开发房地产。前一个时期,我市城区附近一些乡镇借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改造之机,利用农用地和宅基地开发楼房、别墅,严重破坏了国家土地政策,扰乱了房地产市场。市政府已经给予了严肃处理,并明确提出严禁借新农村名义非法开发房地产。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种违法行为与我们正在开展的以宅基地换房办法建设示范小城镇试点有着本质区别。小城镇试点,一是建设规划完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履行了严格的规划审批手续;二是完全符合全市土地总体利用规划要求;三是土地利用指标是由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四是预留的开发性土地是必须经过“招拍挂”运作的;五是项目立项、经济适用房计划、基础设施配套都是经过市政府职能部门严格审批的。各区县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要求,严禁借新农村名义非法开发房地产,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合法权益。

  二○○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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