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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天津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框架协议分工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3]105号
  • 发布日期:2013.11.27
  • 实施日期:2013.11.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区域经济开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天津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框架协议分工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3〕105号)



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落实〈天津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框架协议〉的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7日

  关于落实《天津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框架协议》的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加强天津和宁夏两市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东西部地区深化合作,2013年8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签署了《天津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现就落实《合作协议》各项工作任务作如下分工:

  一、完善交通运输网络

  (一)双方共同推进津宁两地之间高速公路、铁路的规划建设,积极完善区域交通运输网络。开通天津(经保定、石家庄、太原等地)直通银川、中卫的铁路,提升运营能力。推进铁水联运示范项目建设,优化两地陆路交通条件,打通更多连接津宁的便捷交通通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市政公路局、市规划局)

  (二)共同争取国家交通运输部等的支持,下浮集装箱班列运价,扩大铁水联运适箱货源品类范围,提高宁夏至天津集装箱班列运输能力。(责任单位:市交通港口局、市口岸办、市发展改革委)

  (三)增加两地直飞航线航班,为两地商旅提供便捷高效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港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局)


  二、推进产业优势互补

  (四)双方加强装备制造、冶金、化工、电子信息、食品、医药、新材料、轻纺等产业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产业链对接和相互延伸。(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天津发挥产业、科技、人才等优势,在与宁夏石嘴山市加强陆港经济区物流园合作的基础上,联合开发建设"津宁经济技术合作产业园区",鼓励天津滨海新区的经济功能区和大型企业与石嘴山开展"飞地经济"园区合作。(责任单位: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

  (六)宁夏支持天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转移,为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

  (七)支持宁夏企业集团在津建立出口基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八)鼓励天津地方石油化工、能源等企业到宁夏投资,在煤化工、石油化工、新能源、电厂建设等领域开展深入合作。探讨宁津点对点供电的可行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三、深化口岸物流合作

  (九)双方进一步加强口岸物流合作,延伸天津电子口岸功能、港口功能、保税区功能。(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十)建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与银川综合保税区合作机制,开展互联互动,共同推进银川综合保税区建设。(责任单位: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

  (十一)支持宁夏区域内无水港的建设与运营,支持天津港依托惠农无水港,合作建设物流园区,享受土地、财税等方面优惠政策,鼓励外贸、航运、物流等企业入驻园区运营,实现航运物流要素聚集,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和物流服务能力,促进无水港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十二)双方积极争取有关先行先试政策,探索将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和银川综合保税区的保税政策辐射延伸到惠农陆路口岸。(责任单位:市口岸办、市发展改革委、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

  (十三)完善便捷通关服务措施,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区域通关模式和检疫直通放行模式,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共同争取惠农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宁夏对经由天津港进出口的货物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天津对经无水港交付(启运)的货物给予港口费用优惠,支持无水港开行的集装箱班列直接进港,并实行港口手续、码头场地和装卸作业"三优先"。加强口岸信息化合作,逐步实现两地电子口岸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四、拓宽金融合作领域

  (十四)双方加强在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建设金融要素市场、营造金融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合作,拓宽金融合作领域和范围,探索金融资源共享模式。支持天津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参与宁夏金融改革。鼓励两地金融机构跨区域发展,互设分支机构。支持优秀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在两地开展业务。发挥天津场外交易市场功能和作用,积极为宁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意天津股权交易所参与设立宁夏股权交易中心,鼓励渤海商品交易所在宁夏设立服务机构,促进宁夏企业产权、特色资源和商品在天津要素市场挂牌交易。(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


  五、加快会展旅游融合

  (十五)双方加强会展资源的合作,积极参加对方举办的重大经贸活动。津宁两地组团参加对方组织的宁洽会、中阿博览会、宁夏文化艺术旅游博览会和津洽会、融洽会、中国旅游产业博览会、天津滨海文化创意展交会等展会。(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合作交流办、市金融办、市旅游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十六)加强文化交流与合作,支持双方文化企业进行产业项目对接,开展推介活动,开拓文化市场。(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十七)加强智慧旅游项目合作,进一步整合旅游资源,联手开发特色旅游精品线路。共同争取加密两地旅游包机,增开旅游直达列车。(责任单位:市旅游局)

  (十八)两地主要媒体互换广告宣传时段,加强旅游宣传推介。(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委宣传部)

  (十九)建立旅游信息共享、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旅游质监互动等合作机制,实现旅游资源、产品、市场、信息、客源、管理、服务共享,构建无障碍的一体化大旅游格局。(责任单位:市旅游局)


  六、加大科教人才合作力度

  (二十)双方探索建立两地科技项目合作机制,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共同建立科技成果信息交流交易网络,开通网上技术市场。发挥天津北方技术交易市场的资源优势,加强与宁夏技术市场合作,共同举办科技合作交流活动,转移、转化适合宁夏发展的高新技术及新成果。(责任单位:市科委)

  (二十一)鼓励天津与宁夏医疗卫生机构在学科建设和人才交流培养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共建面向阿拉伯国家及穆斯林地区的国际医疗中心,提升宁夏医疗服务整体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二十二)加强人才培训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干部、教师等交流挂职机制,联合培养中青年专家。(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二十三)共同开展城乡规划专题培训,培养高水平规划管理人员,提高城乡规划设计水平。(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二十四)加强两地在博士后流动(工作)站、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等方面的技术和人才交流、科技研发及项目合作。鼓励天津教育机构在宁设立分校,天津市属高校与宁夏高校开展对口支援,并逐年增加在宁招生计划数量。(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二十五)发挥天津职业教育优势,推进两地职业教育合作办学。天津帮助宁夏打造西部地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和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每年为宁夏举办6个人才专题培训班;每年为宁夏举办两期技工院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培训班;发挥中国(天津)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的作用,为宁夏企业职工和院校学生提供实训服务,帮助宁夏开展职业技能师资培训。支持天津在宁夏建立劳务合作基地;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在宁夏建立人力资源技能培训基地。(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农副产品对接

  (二十六)双方加强农副产品生产供应合作,支持两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互建生产基地、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商务委)

  (二十七)推动天津滨海新区的企业在宁夏建立畜牧屠宰加工、种羊繁育、中药材种植等基地。(责任单位:市农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二十八)鼓励两地区县间、企业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农副产品供需结对关系。鼓励宁夏优势特色农产品引入天津市场。建立农产品检测结果互相认证制度,共同实施农产品基地环评、生产标准化、抽样检测、产品质量追溯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进津农副产品优质安全。(责任单位:市农委)

  (二十九)支持天津科研院所在宁夏建立试验示范基地,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农委)


  八、建立合作协调机制

  (三十)双方建立两地领导高层协商机制,成立津宁合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主席担任,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合作中的重大战略问题。成立津宁合作协调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定期就合作问题进行研究推动。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设在天津市合作交流办、宁夏自治区招商局,组织两区市相关职能部门对口衔接,具体推动协议各项合作内容的落实。(责任单位:市合作交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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