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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对2002年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规范或拆除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4.08.26
  • 实施日期:2004.08.2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对2002年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规范或拆除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委、市、区综合执法大队、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市政局、公安交管局、邮政局、通信公司、电力公司、公交集团公司、各广告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规范户外广告市场,全面提升市容环境管理水平,在普遍调查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2002年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整顿、规范或拆除。我市户外广告设施大部分是1995年至2002年期间设置的,这些户外广告设施在一定时期对靓美津城,宣传天津,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市容环境建设的快速发展,户外广告作为反映城市经济繁荣和文化品位的载体,越来越引起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一部分过去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现在看来有的标准低、不规范、不安全、文化品位不高、布局不合理, 不符合新发布的规范和标准,不适应城市发展新的要求;有的还影响了市容环境景观,妨碍了人民的生产生活。为此,必须进行规范或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规范或拆除的范围
  2002年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全部要依法进行整顿、规范或拆除。对原设置点位,凡属于《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所禁止设置和不宜再继续设置的,拆除后不再批准设置。凡属于《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允许设置的,先予拆除,再按照按津容法[2004]180号文件规定重新提出设置申请,并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户外广告设置规范;今后新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均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具体要求如下:
  (一)楼体、楼顶户外广告设施
  楼体、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全部拆除。其中,凡2001年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于2004年10月1日前予以拆除;凡2001年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于2004年12月30日前予以拆除;凡2002年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于2005年5月30日前予以拆除。在海河两岸、南京路、快速路两侧楼体、楼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列入今年市街道综合整修计划范围内的楼体、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应与街道综合整修工程一并予以规范或拆除。
  对《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禁止设置地带及妨碍群众生活的楼体、楼顶户外广告设施,拆除后不再批准设置。对原设置户外广告的点位能继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楼体、楼顶,户外广告设施拆除后须重新申请设置,但不能遮挡主要建筑符号、窗户、影响建筑物天际线,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色彩与景观一致,高度与体量符合规范要求。其中,8层以上楼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要求采用密排霓虹灯或其他高科技材质;8层以下楼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主要迎宾线采用密排霓虹灯或其它高科技材质,其他路段要隐蔽灯具,并用霓虹灯圈边。墙体户外广告设施要做成密排霓虹灯、内光源灯箱或滚动画面形式。
  为进一步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今后在楼体、楼顶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由房屋产权单位提出设置申请,经批准后再委托广告公司发布。
  (二)占地户外广告设施
  大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按新规范要求,外环线沿线不宜继续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拆除后不再批准设置。能继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点位,拆除后应按新的规范和要求设计成灯具式或小品式并重新申请设置;外环线以内(不含外环线)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全部拆除,今后不再批准设置大型单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其中,凡2000年前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于2004年12月30日前予以拆除;凡2001年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于2005年3月30日前予以拆除;凡2002年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予以拆除。
  小型占地灯箱:小型占地灯箱全部拆除,今后按新的规范和要求申请设置,但必须严格控制,提高质量。其中,凡2001年以前批准设置的占地灯箱,应于2004年12月30日前予以拆除;2001年以后批准设置的占地灯箱,应于2005年5月30日前予以拆除。
  占地指示牌、标牌:2004年12月30日前全部拆除。需要继续设置的,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按新规范标准统一设置成集成式。
  在海河两岸、南京路、快速路、正在整修的道路上设置的占地户外广告设施,应随工程进度按时拆除。
  (三)围挡户外广告设施
  围挡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工地围挡、遮蔽围挡等)应按照新的规范要求隐蔽灯具,广告设施长度不超过20米,总高度不超过6米,下部做实墙基础,高度为1至2米,在主要干道、迎宾线及过窄道路两侧设置的围挡户外广告设施,长度和高度要从严控制。广告牌之间相邻部位用罗马式立柱或其他方式进行装饰。广告设施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提倡广告设置个性化、风格化、城市化。现有围挡户外广告设施于2004年9月30日前规范完毕,随建筑物竣工或遮蔽区域改造、拆迁一并拆除。
  (四)公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在公用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包括路名牌、电话亭、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阅报栏、公交线路图、垃圾箱、售货亭、报亭、邮政信箱等设施。在五大道地区、银河公园周边、意式风情区、澳式风情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所有公用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全部拆除。其他区域公用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要进行规范,使之符合行业标准。不得多设,不得影响交通,不得侵占或遮挡绿地,广告设施须距路口50米以上。随着道路的综合整治,公用设施将设置成集成式,今后利用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将通过招标、拍卖获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2001年以前在公用设施上设置的,应于2004年12月30日前拆除、规范完毕,2002年以后在公用设施上设置的,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拆除、规范完毕。
  (五)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按新的规范和要求应等距离、同标准,有序设置。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规格为18米×6米,入市口地区设置艺术造型式户外广告设施,间距不小于500米。凡未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应于2004年10月30日之前全部拆除;2000年以前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于2004年12月30日前全部拆除;2001年以后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应按照新规范要求于2004年12月30日前整顿规范完毕。
  (六)牌匾设施
  牌匾设施按新规范的要求,各区(县)市容委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进行规范。按先规范今年整修和已经整修的景观路,后规范一般道路;先规范市、区级商业区域,后规范其他区域的顺序进行整改。牌匾设施要统一规划,统一规格,统一材质,主要道路和地区要采用霓虹灯、亚克力内光源灯箱或高科技材质,一般道路和地区要采用内光源灯箱。列入今年整修的道路要规范为牌匾示范路,2005年10月底前主要道路或重点地区不能有外光源牌匾,力争用两至三年的时间把全市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牌匾设施改造一遍,使之符合新规范的要求。

  二、措施要求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部门及户外广告设置单位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过去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美化津城。今天拆除、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同样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美化津城,两者并不矛盾,目的是完全一致的。要利用各种形式搞好宣传,要明确拆除、规范户外广告设施不是目的,也不是针对某个单位或企业,而是为了促进户外广告发展,要引导广告商把以纯经营为目的转变到经营活动与提高市容环境管理水平和城市文化品位相统一上来,让户外广告设置单位自动拆除,主动规范,积极配合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做好整顿、规范和拆除工作,从而把我市户外广告设施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 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各级管理和执法部门领导要把这次户外广告设施整顿、规范、拆除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按照市领导的要求,市市容委的统一部署,认真搞好调查研究,科学计划,分阶段、有步骤、有重点积极主动稳妥地推进。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部门深入一线,逐个地区、逐条道路、逐个点位,狠抓落实,真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防止走过场。
  (三)主动配合,积极协调
  市、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市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和区综合执法大队要积极协调,市政、邮电、公用设施、园林、房管、电力、交管等部门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要积极配合,互相支持,克服困难,积极主动做好工作,按时完成任务。各单位规范、拆除进度情况,于每月五日前向市市容委上报一次。
  (四) 依法行政,确保安全
  这次户外广告设施规范或拆除的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时间长、范围广、标准高,各单位要坚持依法行政,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和每个工作人员。特别是需要强行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综合执法机构一定要严格履行执法程序,防止人情和关系网的干扰,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新规范的要求,该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坚决拆除,该规范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规范。要主动争取公安、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同时,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特此通知

  200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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