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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特邀监督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药监察[2003]142号
  • 发布日期:2003.08.22
  • 实施日期:2003.08.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卫生综合规定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
特邀监督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的通知
(津药监察[2003]142号)



  为贯彻落实2003年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座谈会议精神,全面推动“药品放心工程”的实施,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检查我局争创“公正文明执法标兵、先进集体”活动效果,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促进作用,经研究决定,组织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特邀监督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督检查的对象
  (一)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及工作人员;
  (二)天津市内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二、专项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局系统各执法单位对辖区内市场监管的情况,局系统内工作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态度、服务水平、办事效率、廉洁自律情况;
  (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依法生产、经营、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持有药监部门核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有生产经营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是否有违法宣传行为,并对农村用药市场情况进行调研,发现制假售假窝点及时举报。

  三、监督检查的时间、方式
  此次监督检查自2003年8月25日起至2003年9月25日止,特邀监督员可持证到有关部门进行检查,也可采取暗访的方式了解情况。

  四、有关要求
  特邀监督员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是天津市药品监督局兴起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全面提升药监工作水平的重要步骤,也是药监系统争创“公正文明执法标兵、先进集体”活动的一次再推动和全面检查。
  局系统各单位各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人员按照《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特邀监督员暂行规定》的要求,支持、配合和接受特邀监督员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听取批评和建议,并做好处理与落实工作,对特邀监督员举报和反映的情况要做好纪录,迅速查处,并将结果告知本人,同时报市局监察室备案。
  特邀监督员在此次监督检查中要充分发挥好监督作用,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每位特邀监督员至少要对一个单位(部门)或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通过电子信箱或特邀监督员专用信件及时反馈到市药监局监察室。
  市药监局监察室将特邀监督员反馈情况进行汇总和综合评价,提出工作对策,并将有关情况以信息形式向全系统通报。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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