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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再生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 发文字号:津价管[2012]24号
  • 发布日期:2012.02.23
  • 实施日期:2012.03.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农业品价格管理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再生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津价管[2012]24号)



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天津中水公司: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鼓励生产和使用再生水,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12年3月1日起,调整再生水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再生水用途进行简化分类。将再生水的使用重新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发电企业用水和其他用水三类,并实行分类水价。


  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10元调整为2.20元。


  三、将电厂用水变更为发电企业用水,其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50元调整为2.50元。


  四、将特种用水和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合并为“其他用水”,其他用水价格每立方米调整为4.00元。


  五、具体收费办法是:对使用IC卡水表的用户,自2012年3月1日购买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凡每月抄表的用户,自2012年4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凡每两个月抄表的用户,自2012年5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再生水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同时,为有利于再生水的推广利用,对使用再生水的用户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七、再生水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实行抄表到户或计量计价。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供水质量。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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