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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管理细则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国家标准管理


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管理细则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管理,根据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市政府令37号)和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
  技防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利用技防产品和相关科学技术、管理方式组成的公共安全防范体系。如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工程。

  第二条 管理要求
  技防工程实施前应向公安机关“申报”经审核同意方可开工。竣工后通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报批和报验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办理。公安机关的主管部门是天津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简称“技防办”

  第三条 技防系统工程方案申报
  填写申报文件,包括如下资料:
  (一)、甲方设计任务书(建设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管理规定或自身防范需求,对所建技防系统的防护目的、总体功能和技术指标及预期效果提出书面要求)。
  (二)、乙方设计资料
  1、工程设计说明(根据设计任务书的需要,说明设计思想、系统功能、工程规模和器材选用情况等)
  2、程系统图
  3、布线图
  4、器材清单
  5、工程预算

  第四条 审核与论证
  技防办依据有关标准,对技防系统设计进行审核。没有国标、地标、行标的由技防办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写出论证结论。

  第五条 开工
  设计资料经审批同意后,施工单位方可开始施工。

  第六条 工程竣工初验
  工程竣工经试运行后,由甲乙双方对工程进行初验并写出初验报告。

  第七条 工程检测
  造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技防系统,要经公安部授权的质检机构“检测”并出据检测报告。

  第八条 报验
  技防系统工程报验应填写竣工验收文件一式三份。竣工验收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 设计任务书
  2、 工程设计说明
  3、 竣工系统图
  4、 竣工器材清单
  5、 竣工布线图;
  6、 初验报告;
  7、 试运行报告;
  8、 竣工报告;
  9、 检测报告
  10、 培训记录
  11、 竣工决算报告
  12、 系统使用维护

  第九条 工程验收
  依据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标准进行验收。
  (一) 织验收委员会
  工程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安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专家组成。
  工程验收委员会分三组:
  1、 技术验收组 2、施工验收组 3、资料验收组
  (二)审查与验收
  按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验收
  1、 技术验收
  (1)器材设备验收
  审查所有器材设备应有符合有关标准的说明
  (2)工程系统验收
  以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文件为依据检查系统功能和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2、 施工验收
  (1)设备安装验收
  检查安装质量和安装工艺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有关施工安装规范的技术要求。
  (2)管线敷设验收
  检查管线敷设接线盒安装揽线头等部分施工工艺是否符合有关安装规范的技术要求。
  3、资料验收
  要求资料齐全、文字准确、图纸规范整齐。
  验收文件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安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验收结束,专家组对系统工程写出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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