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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监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福安街分理处升格并迁址更名的批复

  •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 发文字号:津银监复[2013]745号
  • 发布日期:2013.12.31
  • 实施日期:2013.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行政许可批复
  • 法规类别: 银行监管


天津银监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福安街分理处升格并迁址更名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3〕745号)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福安街分理处迁址升格更名的请示》(工银津发〔2013〕372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福安街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并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都会支行。
  二、同意该机构由天津市和平区南门外大街245号迁至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与华安大街交口天汇尚苑华安大街10号、14号,南市大街92号、94号。
  三、该机构升格后,核准该支行业务经营范围为: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外币储蓄;外币兑换;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付款;代收及兑付外币旅行支票;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其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迁址后不得再在原址办理金融业务,并应及时拆除旧址标识及标牌。
  五、你分行应于批复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办理该机构换领《金融许可证》事宜,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未尽事宜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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