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

  • 发布部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津高法[2015]77号
  • 发布日期:2015.04.28
  • 实施日期:2015.04.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
(津高法[2015]77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破解制约我市行政审判工作的众多难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2015年4月20日高级人民法院召开2015年第10次审判委员会会议,专题研究关于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若干问题。经过认真讨论,与会委员对目前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天津法院的审判实际,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题研究和审议了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若干问题并形成基本共识。

  二、立案登记
  1.严格执行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立案庭负责行政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不服不予立案裁定的上诉、申诉、再审案件由中、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
  2.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案庭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当场不能判定是否应当立案,且行政争议有解决可能的,经征得起诉人同意,可在三日内将起诉情况通报被诉行政机关,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将行政争议解决在诉前,在立案审查期间无法及时解决或没有反馈意见的,依法立案。

  三、案件管辖
  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对以市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经当事人申请或基层人民法院主动报请,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指定给非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诉讼当事人
  5.对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应当以区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6.高级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出台《关于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严格执行。

  六、规范依法行政
  7.高级人民法院和各基层人民法院每年要制作行政审判年度报告(白皮书),对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向社会公开发布。
  8.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典型案例定期发布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典型案例采编报送工作。
  9.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的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风险隐患等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要规范建议程序,确保建议质量。对于未反馈意见的行政机关,要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2015年4月28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