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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土地所有证应附地籍线划图,证书已附影像图的应改为线划图(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集体土地所有证只填写土地总面积,不再按地类或用途分别填写土地面积。土地面积以公顷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范围内包含国有土地的,应对国有土地权属情况一并进行调查并登记发证;不具备登记条件的,要查清权属来源和现状,经市局业务会审会审核后,区县分局立卷归档。
四、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录入系统的数据与相邻国有土地房地两证合一时已补录数据有冲突的,要及时查清原因,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更正登记或权属变更登记。
五、加大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纠纷调处力度。属于本区县范围内的权属纠纷,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要协调区县或乡镇政府最大限度的予以解决;区县间的权属纠纷,市土地调查办要协调区县政府尽力解决;与河北省有权属纠纷的,区县分局应主动协调,疑难问题市局进行协调,尽力解决。对暂不能解决的,要明确权属纠纷界线或地块当前使用人。
一、集体土地所有证附线划图,应从地籍图上裁切、编辑后形成。
二、线划图比例尺为1∶5000。
三、宗地图要素应包括宗地权利人名称、本宗地的权属界线、宗地编号、界址点位置和编号、界址点间距、宗地总面积、相邻宗地的权利人名称、宗地编号与本宗地相接的权属界线位置以及图名、比例尺和指北针。
四、宗地权利人名称按照乡镇提供的全称简称对照表标注简称。例如 “武清区高村乡小周村农民集体” 图上标注“小周村”即可。
五、宗地图中宗地名称、宗地编号、宗地面积等的表示方法为:(图略)
六、非本宗地权属界线用黑色表示。
七、图名用1∶5000图幅号-地籍号简称表示,例如:264-70-Ⅰ-2313-(08)-002。
八、图例图示参见《天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细则》附录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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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3]271号
  • 发布日期:2013.09.25
  • 实施日期:2013.09.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土地利用和治理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3〕271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9〕86号)有效期已过,现将需继续施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9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提高土地登记发证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体土地所有证应附地籍线划图,证书已附影像图的应改为线划图(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集体土地所有证只填写土地总面积,不再按地类或用途分别填写土地面积。土地面积以公顷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范围内包含国有土地的,应对国有土地权属情况一并进行调查并登记发证;不具备登记条件的,要查清权属来源和现状,经市局业务会审会审核后,区县分局立卷归档。

  四、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录入系统的数据与相邻国有土地房地两证合一时已补录数据有冲突的,要及时查清原因,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更正登记或权属变更登记。

  五、加大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纠纷调处力度。属于本区县范围内的权属纠纷,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要协调区县或乡镇政府最大限度的予以解决;区县间的权属纠纷,市土地调查办要协调区县政府尽力解决;与河北省有权属纠纷的,区县分局应主动协调,疑难问题市局进行协调,尽力解决。对暂不能解决的,要明确权属纠纷界线或地块当前使用人。

  附件:1.《天津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土地证书附图标准》
  2.线划图范例附图 (图略)

  附件1
  天津市集体土地所有证附图标准


  一、集体土地所有证附线划图,应从地籍图上裁切、编辑后形成。

  二、线划图比例尺为1∶5000。

  三、宗地图要素应包括宗地权利人名称、本宗地的权属界线、宗地编号、界址点位置和编号、界址点间距、宗地总面积、相邻宗地的权利人名称、宗地编号与本宗地相接的权属界线位置以及图名、比例尺和指北针。

  四、宗地权利人名称按照乡镇提供的全称简称对照表标注简称。例如 “武清区高村乡小周村农民集体” 图上标注“小周村”即可。

  五、宗地图中宗地名称、宗地编号、宗地面积等的表示方法为:(图略)

  六、非本宗地权属界线用黑色表示。

  七、图名用1∶5000图幅号-地籍号简称表示,例如:264-70-Ⅰ-2313-(08)-002。

  八、图例图示参见《天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细则》附录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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