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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市管理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通用航空安全管理的通告

  • 发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市管理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1.12.28
  • 实施日期:2001.12.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航空运输


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市管理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通用航空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保障通用航空以及各种飞行活动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通用航空的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种载人(驾驶员或乘员)民用航空器进行航空摄影、空中观光、飞行体验、飞行训练、广告宣传、抢险救灾、医疗卫生、农林渔业飞行等通用航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以及《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通用航空登记证,方可进行通用航空活动。未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使用民用航空器进行广告宣传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通用航空登记证,或者取得该类证书已经无效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停止一切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三、无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通用航空登记证而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属违法行为,由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市管理局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其中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市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违法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妨害空中、地面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天津市公安局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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