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程序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市[2010]345号
- 发布日期:2010.09.25
- 实施日期:2010.10.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地产评估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保护估价机构的合法权益,现将《天津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申请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0日内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到市局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申领手续,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网站在线填写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七)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九)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供第1项、第3项至第8项材料。
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市局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当场受理许可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附件1)。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受理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附件2)。
三、审查
市局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企业章程与申请事项是否相符;
(三)法人代表是否是注册三年以上的房地产估价师;
(四)现场核实企业办公地点,核实时指派2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五)其他应予审查的事项。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局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市局审批专用章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
申请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初审合格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市局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4),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程序》(津房市〔2004〕2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2.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1
:
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 年 月 日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于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本事项办理中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所需工作日不计算在上述时间内。如需要增加附加时限,详见特别程序告知书。
特此通知。
承办编号: 办 理 人:
办理窗口: 联系电话:
附件2
:
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申请,经审查,根据 规定,您还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以上材料请您及时补正。
特此告知。
承办编号: 办 理 人:
办理窗口: 联系电话:
附件3
:
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
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贵单位行政许可。
承办编号: 办 理 人:
办理窗口: 联系电话:
附件4
:
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核,不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规定的条件,理由是: 。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编号: 办 理 人:
办理窗口: 联系电话: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0〕345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保护估价机构的合法权益,现将《天津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程序
为贯彻落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申请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0日内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到市局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申领手续,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网站在线填写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七)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九)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供第1项、第3项至第8项材料。
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市局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当场受理许可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附件1)。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受理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附件2)。
三、审查
市局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企业章程与申请事项是否相符;
(三)法人代表是否是注册三年以上的房地产估价师;
(四)现场核实企业办公地点,核实时指派2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五)其他应予审查的事项。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局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市局审批专用章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
申请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初审合格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市局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4),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程序》(津房市〔2004〕2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2.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1
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
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 年 月 日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于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本事项办理中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所需工作日不计算在上述时间内。如需要增加附加时限,详见特别程序告知书。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盖章)
(盖章)
承办编号: 办 理 人:
办理窗口: 联系电话:
附件2
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
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申请,经审查,根据 规定,您还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以上材料请您及时补正。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盖章)
(盖章)
承办编号: 办 理 人:
办理窗口: 联系电话:
附件3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
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贵单位行政许可。
年 月 日
(盖章)
(盖章)
承办编号: 办 理 人:
办理窗口: 联系电话:
附件4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核,不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规定的条件,理由是: 。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盖章)
(盖章)
承办编号: 办 理 人:
办理窗口: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