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居住区部分公共服务设施分配细化的若干意见(试行)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规划局
- 发文字号:规建字[2013]329号
- 发布日期:2013.10.17
- 实施日期:2013.10.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各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
为解决我市社区配套不完善的问题,提升居住项目服务品质,根据市政府加强社区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就居住区部分公共服务设施分配细化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居住、公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组团均应按照本意见要求配置包含微利便民型经营性公建的社区中心。新建项目规模不足组团级别的,应按照本意见的一般规模进行配置社区中心。
二、指标要求
(一)社区中心是指为方便居民生活,在居住组团中集中设置卫生服务、文化活动、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社区商服、居委会、社区警务、公厕等功能的建筑。
(二)社区中心一般服务人口为3000人,一般建筑规模2110平方米、占地规模1150平方米,每千人建筑面积不低于703平方米、占地面积不低于380平方米。社区中心各项配建内容建筑面积标准见附表。
(三)有关居民健身场地、组团绿地、自行车存车处、机动车存车场(库)、垃圾分类投放点、热交换站、10kv配电站、箱式变电站、电信设备间、有线电视设备间等未纳入社区中心集中配置的项目,应按照《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要求另行配置。
(四)配置社区服务中心的项目,在居住小区中可不再配置《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中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公厕等内容,在居住区中社区商业服务中心每千人建筑面积核减为190-390平方米、用地面积核减为95-195平方米,一般规模建筑面积核减为9500-19500平方米、用地面积核减为4750-9750平方米。
三、管理要求
(一)社区中心应与建设项目整体办理选址(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审批,对于需要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项目,社区中心应与相邻其他建筑同期审批,不得单独预留至最后一期审批。
(二)社区中心可采用裙房或者独立占地的布局形式,其用地纳入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范围,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应纳入建设项目整体计算。
四、本意见施行前已出让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尚未审定规划方案的项目,按照本意见要求配建社区中心。
(二)已审定规划方案尚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规划人口规模达到小区及小区级以上的按照原审批执行;规划人口规模不足小区级别的,应对照社区中心中各项配建内容,规模不足部分应在组团内调剂相关用房补足规模。
(三)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原审批执行。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社区中心各项配建内容建筑面积标准
社区中心各项配建内容建筑面积(服务人数:3000人 规模:约10万m2)
居住组团微利便民型经营性公建建设标准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居住区部分公共服务设施分配细化的若干意见(试行)
(规建字〔2013〕329号)
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各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
为解决我市社区配套不完善的问题,提升居住项目服务品质,根据市政府加强社区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就居住区部分公共服务设施分配细化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居住、公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组团均应按照本意见要求配置包含微利便民型经营性公建的社区中心。新建项目规模不足组团级别的,应按照本意见的一般规模进行配置社区中心。
二、指标要求
(一)社区中心是指为方便居民生活,在居住组团中集中设置卫生服务、文化活动、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社区商服、居委会、社区警务、公厕等功能的建筑。
(二)社区中心一般服务人口为3000人,一般建筑规模2110平方米、占地规模1150平方米,每千人建筑面积不低于703平方米、占地面积不低于380平方米。社区中心各项配建内容建筑面积标准见附表。
(三)有关居民健身场地、组团绿地、自行车存车处、机动车存车场(库)、垃圾分类投放点、热交换站、10kv配电站、箱式变电站、电信设备间、有线电视设备间等未纳入社区中心集中配置的项目,应按照《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要求另行配置。
(四)配置社区服务中心的项目,在居住小区中可不再配置《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中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公厕等内容,在居住区中社区商业服务中心每千人建筑面积核减为190-390平方米、用地面积核减为95-195平方米,一般规模建筑面积核减为9500-19500平方米、用地面积核减为4750-9750平方米。
三、管理要求
(一)社区中心应与建设项目整体办理选址(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审批,对于需要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项目,社区中心应与相邻其他建筑同期审批,不得单独预留至最后一期审批。
(二)社区中心可采用裙房或者独立占地的布局形式,其用地纳入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范围,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应纳入建设项目整体计算。
四、本意见施行前已出让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尚未审定规划方案的项目,按照本意见要求配建社区中心。
(二)已审定规划方案尚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规划人口规模达到小区及小区级以上的按照原审批执行;规划人口规模不足小区级别的,应对照社区中心中各项配建内容,规模不足部分应在组团内调剂相关用房补足规模。
(三)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原审批执行。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10月17日
附件:
社区中心各项配建内容建筑面积标准
社区中心各项配建内容建筑面积(服务人数:3000人 规模:约10万m2)
分类 | 项目 | 一般规模(㎡) |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
医疗卫生 | 社区卫生服务 | 45 | 30 |
文化体育 | 文化活动点 | 321 | 249 |
社区服务 | 社区服务点 | 300 | 150 |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 360 | 150 | |
商业金融 | 居住组团微利便民型经营性公建 5类18项 | 900 | 495 |
行政管理 | 居委会 | 105 | - |
社区警务室 | 18 | - | |
市政公用 | 公厕 | 60 | 60 |
一般规模 | 2110 | 1150 |
居住组团微利便民型经营性公建建设标准
序号 | 项目 | 配置内容 | 建筑规模(㎡) |
1 | 快餐店 | 早点 | 300 |
经济型餐厅 | |||
配送餐 | |||
2 | 便利店 | 蔬菜 | 300 |
副食 | |||
日用生活品 | |||
鲜花 | |||
水站 | |||
缴费 | |||
3 | 洗衣 | 洗衣 | 75 |
缝补 | |||
4 | 文化用品 | 学习用品 | 150 |
书店 | |||
报纸杂志 | |||
礼品 | |||
5 | 理发店 | 理发 | 75 |
染发 | |||
美容 | |||
合计 | 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