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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监局关于加强加气站计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文字号:津质技监局计管[2013]99号
  • 发布日期:2013.02.27
  • 实施日期:2013.02.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计量器具管理


天津市质监局关于加强加气站计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计管〔2013〕99号)



滨海新区局、各区县局、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各有关单位:

  随着节能减排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市天然气能源汽车数量不断增加,天然气加气站的建设也在快速发展。天然气加气量准确与否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天然气加气站的计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计量违法行为。

  一、各区县局(包括滨海新区各分局,下同)要建立健全辖区内天然气加气站的计量管理档案,加强对天然气加气站的日常计量检查。重点检查在用加气机的计量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各部位铅封是否完好;是否使用擅自改动或拆装的加气机;是否存在偷换加气机计量控制主板和计量芯片等计量作弊行为;现场使用的密度值是否与检定时一致等。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各区县局要将天然气加气站纳入计量巡查对象,按照市局有关要求做好天然气加气站的计量巡查工作。


  二、天然气加气机计量检定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低于95%(加气枪主要计量性能指标)或某支加气枪连续两个检定周期主要计量性能指标不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局相关的规定,向市质监局提出申请,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

  计量检定机构应及时将检定情况及加气站使用的密度值等信息通报当地质监局。


  三、各加气站要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对加气枪严格按周期报检。在进行检定时,如果涉及天然气密度值,必须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质检机构在最近一个月内出具的气质检验报告。

  在气源发生变化时,各加气站要及时报告当地质监局,主动申请对加气枪进行复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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