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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范围仍为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各类用电量。
二、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以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为基础,征收标准由6%调整为8%。为了增加电价的透明度,按照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在此次调整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同时改为定额征收,由市电力公司在收取电费时一并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是: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由0.022元调整为0.029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由0.029元调整为0.039元,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由0.032元调整为0.043元,商业用电每千瓦时由0.032元调整为0.043元。
三、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调整后,新增的资金全部作为市级收入,不再调整有关区县的留成比例。即塘汉蓟大4%的比例缴入当地区县级金库,另4%上缴市级金库;宁河、武清、宝坻、静海四个趸售电县3%的比例缴入当地县级金库,另5%上缴市级金库。新增资金部分不计提手续费,增收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一部分用于路灯新建资金,一部分用于老的路灯维护改造,资金的支出计划仍由市建委批准下达。
四、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重要资金来源,任何企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代收部门不得用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抵扣其它费用。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具体征收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8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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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津价工[2000]716号
  • 发布日期:2000.12.29
  • 实施日期:2001.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性收费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通知
(津价工[2000]716号)



天津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美化市容市貌,筹集城市路灯设施建设资金,实现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晚上亮起来”的目标。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调整我市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范围仍为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各类用电量。

  二、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以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为基础,征收标准由6%调整为8%。为了增加电价的透明度,按照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在此次调整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同时改为定额征收,由市电力公司在收取电费时一并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是: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由0.022元调整为0.029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由0.029元调整为0.039元,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由0.032元调整为0.043元,商业用电每千瓦时由0.032元调整为0.043元。
  居民照明用电价外征收的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不做调整,仍按每千瓦时0.022元收取。

  三、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调整后,新增的资金全部作为市级收入,不再调整有关区县的留成比例。即塘汉蓟大4%的比例缴入当地区县级金库,另4%上缴市级金库;宁河、武清、宝坻、静海四个趸售电县3%的比例缴入当地县级金库,另5%上缴市级金库。新增资金部分不计提手续费,增收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一部分用于路灯新建资金,一部分用于老的路灯维护改造,资金的支出计划仍由市建委批准下达。

  四、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重要资金来源,任何企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代收部门不得用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抵扣其它费用。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具体征收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88号)执行。
  上述规定自2001年1月1日的抄见电量起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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