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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 发文字号:津价检[2012]91号
  • 发布日期:2012.12.26
  • 实施日期:2012.12.2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价格监督检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津价检〔2012〕9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为规范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良好的旅游市场价格环境,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2〕3802号)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 旅游行业经营者是否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招徕游客,是否存在以“零负团费”、“特价”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宣传、招徕和组织接待游客的行为。

  (二)旅游行业经营者提供服务是否存在擅自缩短旅游时间、遗漏旅游景区、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等变相涨价行为,销售商品是否存在虚假打折、质价不符等价格欺诈行为。

  (三)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是否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优惠、减免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存在强行销售联票、强制代收保险费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四)旅行社、旅游景区、宾馆酒店、餐饮购物、休闲娱乐等与旅游相关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检查的组织部署

  (一)专项检查从12月20日开始,至2013年6月20日结束。检查工作分为宣传部署、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部署阶段(12月20日-2013年2月20日)。加强舆论宣传,进行行业动员,要求各相关企业自查自纠;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检查方案,进行检查力量调配和人员培训。

  第二阶段:重点检查阶段(2013年2月21日-5月20日)。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检查方案,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第三阶段:处理整改阶段(2013年5月21日-6月20日)。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区、县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依法严肃处理价格违法案件,并督促落实整改。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二)专项检查工作由市物价局组织实施,检查以属地为主,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检查。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将组织检查组对我市部分旅行社、旅游景区、宾馆酒店、餐饮购物、休闲游乐等与旅游相关经营场所进行直接检查。检查期间,我局将组成督导组,对各区、县旅游价格行为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三、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旅游行业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是净化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消费者权益、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要举措。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集中力量抓好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行为检查,坚持查处与规范并举、整治与服务并重,务求实效。重大问题及时报我局。

  (二)创新方式方法。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探索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要加大专项检查宣传力度,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鼓励消费者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拓宽案件来源和线索;通过与主管部门联合检查,上下联合检查,破解检查难题。对涉及跨行政区划旅游服务的检查,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沟通,协调配合,必要时上报市局予以协调,切实做好案件查处和秩序规范工作。

  (三)注重指导服务。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旅游行业的特点,积极开展宣传,主动提供服务,指导旅游业规范明码标价,倡导经营者明码实价,主动防范价格违法。要针对旅游行业存在的难点价格问题,与主管部门、协会和经营者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探索规范旅游价格行为的长效机制,提升整治效果。

  (四)认真做好总结。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要注重分析旅游行业价格违法的表现形式、突出问题和形成原因等,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单位要对此次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果和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深入分析并提出对策,并于2013年7月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表和1个典型案例报送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天津市物价局
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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